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日與納稅期限之間的差距不超過45天,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日與納稅期限之間的差距不超過5個月,為什么土地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如此之長——竟然會超過1年、2年甚至3年以上?
我們不必用法律概念來回答普通民眾心中的疑問:各個省市地方稅務局為什么對銷售已達85%的項目“沒有征管到位”?是因為稅務官員不努力嗎?是因為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嚴格核查和稽查”的紅頭文件還不夠多嗎?是因為納稅人的陰謀嗎?
不是。是因為土地增值稅自身是一個設計完全失敗的稅收制度。或者如劉尚希專家解釋的原因:“土地增值稅征管太復雜”,征管成本太高。試詳解之——
土地增值稅制度源于“土地漲價歸公”的樸素思想。92年因為房價泡沫稅收理論界和政府看到一些人靠土地投機“不勞而獲”,眾口一辭以“調控”之名匆忙在1994年出臺《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土地增值稅的設計征稅對象是“土地增值”(即土地自然漲價)。在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買賣交易中該征稅對象是清晰和確定的。然而在房屋建造和買賣交易中,“土地增值”卻天然地與企業的“生產經營利潤”渾然一體構成“利潤總額”,“不勞而獲”和“勞動所得”血水不分。土地增值稅卻以“太平天國”的浪漫主義理想企圖通過稅收立法人為地將“土地增值”從“企業利潤總額”劃分出來——法律的強制力如此威猛,以至于能夠解決經濟上的不可能嗎?“空想主義”加上“法律萬能論”鑄造了這個理論上注定失敗的“土地增值稅”稅種。
正是理論上的不可能注定了“土地增值稅征管太復雜”的命運,將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雙方陷于困境之中。土地增值稅在實踐中成為永無休止、永無真相、永無合理的“土地爭執稅”。在此列舉一系列困境:
困境一、為什么你們雙方都遲遲不清算?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了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日是“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如果尊重財政部的這一部門規章立法的嚴肅性,那么在實踐中就要等納稅人完成“工程總結算”——納稅人故意拖延或者因客觀原因竣工后遲遲不能完成“結算”怎么辦?稅務總局被迫無奈發文187號將清算申報日推遲至完成100%銷售,同時為了防止納稅人鉆空子又授予各地稅務局在銷售達到85%后可以自由裁量強制納稅人清算。然而在實踐中稅務機關由于信息搜索成本高昂無法做到隨時掌握銷售比例信息,稅務局沒有發出法律文書,房地產企業就沒有進行清算申報的法律義務。于是出現了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日”與“清算申報日”之間相距幾年、甚至十幾年的奇特現象。于是,在公眾看來,“納稅義務已經發生”于是納稅人自算了“應交稅金”,“清算申報義務未發生”于是“稅務局看著有稅卻不收”——懷疑和義憤由此產生。
因境二、為什么你們雙方都害怕清算?
事實上,全國50萬地方稅務局官員絕不是懶漢,也絕不是總局發文中一再指責的“畏難情緒”這么簡單。土地增值稅清算成本之高,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都不堪重負。由于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對在理論上不可能完全、確定、合理地從企業利潤總額中剝出的“土地增值”,企圖通過嚴苛的一刀切方法加以“規范”(防止稅務官員執法自由裁量過大而舞弊),造成土地增值稅清算執法過程中的稅務機關和企業雙方爭執不休、不堪重負——《規程》
第十二條要求納稅人向稅務局提交《清算申報表》需要復印所有的證件、報表、原始發票、統計表甚至記賬憑證,相當于把企業所有的開發檔案都復印一套,耗費紙張成千上萬,裝訂起來幾大紙箱。需要耗費多少人工成本?稅務機關需要租賃多少倉庫才能堆放?
第十七條要求稅務機關清算審核官員審核“清算單位”是否以“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備案的項目”。然而,“國家有關部門”包括發改委固定資產立項備案、規劃局土地規劃許可、建設局建設工程許可、建設局施工許可、房管局銷售許可,5個行政許可對應的開發產品范圍各不相同,并且還可能與企業的會計核算不同,各省地稅局紛紛發揮聰明才智,自定規則,拋開企業會計對成本的核算成果,全部推倒重算。需要耗費多少人工成本?更糟糕的是稅務總局還要求“對不同類型房地產是否分別計算增值額、增值率”,同一次清算范圍內的普通住宅、其他住宅、商鋪、地下車庫都得人為拆分成本,湖北、安徽、福建等省地稅局紛紛據此制定表格強迫納稅人填寫,而納稅人根本無法遵從,稅務官員則一律采用成本平攤的方式計算,結果算出同一棟樓“普通住宅土地貶值”“其他住宅土地增值”“商鋪土地暴利”之類的荒誕結果來——完全違背了“土地在同一歷史期間內自然漲價應當確定而且均衡”這一理論假設前提,與土地增值稅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馳。納稅人覺得“虛夸土地增值”不合理,稅務官員明知不合理也表示“沒辦法,總局的規定”。
第二十條要求稅務官員逐一審查所有的成本費用的真實性。執法成本需要多少?不切實際。
第二十一條要求稅務官員清算時對“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扣除”,而實踐中大量存在項目竣工若干年后因種種原因未及時完成向供應商的付款、學校等配套設施規劃建設施工晚于住宅開發若干年等現象,稅務總局強行推行“發票管制極端主義”政策,不承認一切“預提”成本的合理性,直接將一線稅務執法人員逼上違法執法的高壓線。不僅將土地增值稅變成了“土地爭執稅”,更由此導致大量稅務執法糾紛。
對于大量的共同成本如何“合理分攤”,稅務執法人員認為“只有平攤才合理”(因為簡便和被追究瀆職的執法風險最小),企業認為平攤加重了稅負不合理。爭執無休。
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了清算程序是“主管稅務機關先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納稅人,并確定辦理補、退稅期”,納稅人后繳納稅款。而對無休止的爭議稅務局遲遲不敢出具《審核結論書》,稅款就遲遲不能補征入庫,虧損項目應該退稅的就更會無限期擱置起來。
由于查賬清算在實踐中執法成本太高,稅務局無力負擔,所以江蘇無錫等地稅務局熱衷于“核定征收”。但國家稅務總局財行司的官員認為“稅務官員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就必然導致腐敗違紀”,因此一再發文禁止一刀切核定征收。
查賬征收不可行,核定征收不許搞。這土地增值稅就沒法兒清了。
如何才能走出土地增值稅的征繳困境?
廢除國稅發[2009]91號《土地增值稅清算規程》和國稅發[2006]187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拋棄“一切納稅人皆不可信”的陳腐執法思維,廢除“稅務局先審核,納稅人后繳稅”的行政審批程序,由納稅人依“誠信原則”在項目竣工和房產交付買房人后自行計算并在次月15日內申報繳納。尾盤銷售后發現多繳稅款需要退稅的,稅務機關亦立即無條件先辦理退庫(不超過已納稅款)。則李勁松所說的29家上市房企640億盡皆入庫矣!
這終究只是揚湯止沸。稅務總局擔心的“如何抑制不誠信的納稅人少申報稅款?如何防止基層稅務局執法人員違紀?”由于土地增值稅制度理論上的設計失敗,卻無法根除。
欲要釜底抽薪,就應順應世界大勢,廢除失敗的“土地增值稅”立法。
土地增值稅從來不是“抑制房價上漲的主要杠桿”。房價上漲的原因無論有多少種,都可以歸類于“成本推動”和“需求拉動”兩類。而土地增值稅恰恰是推動房產成本上升的成本推動因素之一。抱薪救火,南轅北轍啊!
2014年1月3日
(完)
- 該帖于 2014-1-3 15:06:00 被修改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