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林(常亮老師助手)
應業內朋友要求,在此回復事件主要節點。
不涉及攻擊任何業內同仁,不帶任何主觀判斷,僅做事實陳述。
1、2013年我們應華南某咨詢公司A邀請,為廣州某企業C提供培訓課程。
企業C對常亮老師的授課非常滿意。
與該咨詢公司A的合約有效期為1年,2013年簽約日期為2013年7月16日.
2、在2013年與華南某咨詢公司A合作的過程中,因該公司某骨干員工溝通壓抑等個性問題及付款拖延期長而不主動溝通,合作不太愉快,雙方缺乏信任。
3、2014年7月左右,原華南咨詢公司A提出該廣州企業C要再度邀請常亮老師,并且A在課酬上希望能得到優惠。我們告知其課酬沒有優惠,該咨詢機構A骨干員工當時暫未表達進一步推進的意向。
4、不可否認華南某咨詢公司A的某骨干員工在與廣州某企業C接洽的過程中,付出了不少的精力。
5、這個課程在確定的過程中,我們至少接到了5家咨詢公司的邀約,對象都是同一家企業C。
面對這種有“搶單”傾向的課程,我們的一貫態度是支持最先服務的咨詢公司。
但因華南某咨詢公司A的骨干員工身體有恙,情緒上也不太穩定,幾次有限的對接中,我們一直覺得溝通不太愉快。
6、此時,企業方C人力資源負責人主動給楊林打來電話,表示與另一家非原華南某咨詢公司的培訓機構B合作的意向。
7、鑒于之前與華南某咨詢機構A骨干員工溝通不愉快,再加上合約已滿1年,而且企業方人力資源負責人主動表態將要合作的機構B,楊林便同意與另一家咨詢機構B合作。
8、在這個過程中,缺少及時有效的溝通,或許是因為之前雙方溝通不太愉快,我們沒有及時將這個信息通報給原華南某咨詢機構A,這是我們需要反省的。
9、需要說明的是,另一家咨詢機構B在整個協調的過程中,表達了他們的正確立場,他們無意卷入任何紛爭,也無意搶誰的單,整個過程中均呈現了上佳的風度。
10、最終,還是另一家咨詢機構B與企業C簽訂了協議,與我們簽訂了協議,并收取了客戶的預付款。
11、在得知這個結果后,原華南某咨詢機構A的某骨干員工情緒波動很大(當然我們也理解,尤其是在其身體不太好的情況下)。
12、此時,常亮老師主動提出本次為企業上課,不收取任何費用,以此化解不必要的紛爭。因企業行程已定,我們要做的就是不耽誤客戶的事情。
13、楊林遂與B咨詢公司接洽,在合約已簽,預定金已付的情況下,建議他們也不收取客戶C的費用,已收取的費用退回。沒想到的是,B咨詢公司非常大度的答應了。
14、正在此時,A公司的骨干員工,在行業內某群里私自發表了不屬實的惡意言論,攻擊常亮老師和助理。
15、楊林與A公司的主要負責人聯系,該主要負責人非常負責任的承認自己的員工行為有誤,并積極主動的進行問題解決。在與常亮老師的溝通中反復表達見面誠意并對常老師的行為進行贊揚。
在多次協調后,該主要負責人發布了“澄清申明”。
16、最終,B公司在已拿到合約的前提下,在已收取了客戶訂金的前提下,主動退出,該課程繼續交由A公司承接。
A公司繼續延續他們與該企業C的課程合作,并被告知照常收款。
17、A公司負責人滿懷善意的知會楊林這個消息,楊林代表常老師表達對他們的祝賀,并明確表態:我們言而有信,此次課程常老師照常分文不收。并拒絕一切變相禮物,因為這有違老師個人誠信和價值觀。
A公司負責人得知后,迅即發來幾個詞,“尊重,學習,感恩”。
18、到此告一段落,原事件就此化解,我們各自將精力用在對的事情上。
祝福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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