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商網消息:2016年的職業打假應當說在全國都掀起不小浪潮,深圳杭州等地都相繼發生了零售企業集體上訪的群體事件,即使工商行政部門高聲呼吁,截至今天,各地仍舊上演著職業打假人各種以牟利為手段的打假大戲,零售企業仍舊疲于應付,毫無解決良策。
恰在此時,最高人民法院法辦函【2017】181號文件,似乎給行業帶來了希望,業內極其稱贊的就是在文件中肯定了職業打假人的行為是“以牟利為目的,而非凈化市場”。據此大家一致認為這將有利于幫助零售企業維護自身利益,引導和規范職業打假人的行為,確保市場秩序。
可是,筆者對此就沒這么樂觀了!規范職業打假,僅僅一個司法解釋還遠遠不夠,要真正對當前的職業打假行為進行立竿見影的規范引導,都不能過度指望任何一個部門的任何一種文件。因為我們還缺少太多的準備。
首先,我們欠缺一個真正法治意識和法制環境的準備
依法治國已經貫徹多年,但我們目前與充分的法制社會還有一定距離。注意,在此筆者用的詞是“充分”。所謂充分的法制社會,是指人們做任何事情首要考慮的判斷標準不是道德層面的“好”與“壞”,而應該是法律層面的“合法”與“不合法”。
可事實上,我們現在更愿意選擇前者而非后者,從公交車上是否應該讓座,到大街上是否應該幫扶摔倒的老者,再到超市賣場的職業打假,人們首要考慮的就是這個是“好”還是“壞”,大眾向來鮮有堅定以完全法治的基本準則理性評價所有顯現,更多時候人們愿意采取折中的做法,所謂“法治”與“德治”相結合。這一點在日常的交通事故處理上就能很清晰地感受到。這折射的是法治意識的欠缺。
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現象,背后是強大的社會文化基因使然。中國綿延數千年的文明幾乎沒有間斷,封建社會形成的集權威嚴與道德準則根植于人們的思想并世代傳承、牢不可破,這與美國這樣一個完全移民社會下形成的法治氛圍是不同的。
但這并不妨礙我們法制社會的建設,只是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比如更加完善的法律體系。面對職業打假行為,我們目前主要依據的法律有《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然而這些法律中的條款規定十分粗放,而且完全是以“維護弱勢消費群體”為主要原則,而作為在職業打假行為中深受其害的零售企業,似乎卻難以找到有效的條款來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這就反映了我們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善。
其次,我們相關部門的監管機制與水平均有待改進
如何維系市場的正常秩序,政府的調控其實扮演著重要角色,正如一清華教授所說,看待中國經濟,“短期看政策”。因為兩三年間的經濟如何變化,政策是起到了很大作用的。筆者認為這個概念可以類推到職業打假這一課題上,因為,我們的市場秩序和市場發展缺少足夠的“規律”,很多時候政策體現的又是應急處理,而非長期秩序維護。
比如關于食品安全,已經有了太多具有全國性影響的事件爆發,三聚氰胺、地溝油、蘇丹紅等等,樁樁都是歷歷在目。但是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還需要較長的時間。面對各地出現的職業打假事件,相關主管部門往往以“平息事件”為終極目的,而不做“根源杜絕”的探索。如零售觀察人士上佳所說,遇到一些所謂的打假事件,一些地方出于政績與減少負面影響的考慮,往往讓零售企業做冤大頭,花錢了事。這在更大程度上助長了職業打假人的囂張氣焰。
根絕職業打假,需要推動法制建設,政府相關部門應起到主要和關鍵作用,可我們看到更多的只是“平息”!
第三,產銷企業同樣缺少對法治的敬畏與信仰
雖然零售企業對職業打假叫苦不迭,可仍舊有相當一部分小群體對職業打假是持有鮮明支持態度的。因為消費者認為職業打假者在相當程度上確實推進了市場從業者的從業規范,讓消費者獲得更多實惠。這就不得不引起產銷企業的重視和反思。
為什么會有職業打假?除了利益,就是因為這個市場上有“假”。
職業打假人本身是假,而產銷企業本身同樣也為了利益制假售假。這背后反映的問題是一致的,那就是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缺乏對法治的敬畏和信仰,除了錢什么都不信,為了錢,什么都敢干。三十年的改革開放喚醒了人們對金錢的追求與渴望,可也逐漸在吞噬人們的信仰,這樣的現象讓所有的市場參與者都深受其害。
要改變這一切,企業不能只一味喊冤,更得有行動。所謂“打鐵還得自身硬”,拒絕制假售假這是最基本的原則。凈化市場風氣,從業者是首要推動者,也是最直接受益者。所以不能以追求利潤為借口突破法律底線。而且應該真正發揮好行業協會的作用,自主進行行業打假。
第四,零售企業還真缺少一個對行業政策的研究
很多時候我們并不是無法可依,相反,能夠影響和限制企業發展的各項法律、法規多如牛毛,而我們的零售企業對其研究卻僅是皮毛。從開業的消防到商品的執行標準,有多少零售企業是順利通過和了然于胸的?怕是鳳毛麟角吧?
今天的職業打假已經發展成公司和集團,也意味著他們的打假更專業,專業的表現就是完全是“依法打假”!因為,他們每次的打假都是物證確鑿,法律條文清晰,事實清楚。每當面對這些情形,零售企業反倒是一面懵逼,“竟然還有這樣的規定?”這就說明零售企業做的是不足的。既然要法律為自身提供保護,首先就得充分了解有哪些條款能為我所用。誠然,作為銷售品類眾多的超市賣場,要充分了解所有相關規定似乎不現實,但這卻是不能回避的。筆者認為并非沒有對策。
短期內,倒逼供應商進行法規風險研究,是減輕零售企業壓力的一個方式。作為供應商,無論是生產商還是代理商,生產和銷售的品類相對有限,而且歸類清楚,要在相對較短時間內厘清相關法律法規或各項標準并非難事,對此筆者深有體會。往往供應商在喊苦喊累時,其實本身是因為怠惰,或不夠重視,而非不可為。
筆者曾在生產企業用一個月的時間基本厘清了企業1000余個單品幾乎所有能看到的法規信息。其實這根本不是難事,雖然法規眾多,但體系仍舊是清晰的。如果零售企業能獲得供應商提供的相關信息,那毫無疑問就減少了諸多潛在風險。
當然為長遠計,零售企業自身同樣需要對所有相關法規進行充分研究,在供應商提供的信息基礎上,完成再次的分類與整合,想必不會太困難,只是要看企業決策者是否重視該項工作。
總之,要真正規范和引導職業打假現象,根本上需要依靠加快法制建設的步伐,需要政府部門、企業、公眾的全面參與和協作,這是一個長期過程。只是在這個過程中,企業應該持續不斷地發揮更加積極和陽光的推動作用,呼吁企業減少對職業打假者的妥協,也呼吁更多的地方政府正視這一嚴重的社會現象。
(來源:聯商專欄作者靖安先生)
- 該帖于 2017/7/7 19:08:00 被修改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