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下稱送審稿)全文,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關注度最大的為征求意見稿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牟利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不適用本條例。”
這意味著新條例施行后,職業打假人將不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
此前,國家工商總局已經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進行過一輪意見征求,當時曾引起許多爭議。
來自成都的職業打假人范俊剛和史瑞蓮,在該條例第一輪征求意見時曾向國家工商總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希望公開第二條的起草人姓名、職務和執法證號等信息。不過,工商總局回函拒絕了這一請求。
此次的送審稿對“職業打假”問題進行了重新規定,將以“營利為目的”改為“以牟利為目的”。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對《天下網商》記者說,職業打假人本身是一種商業行為,并不是維權的公益行為,有悖于《消費者保護法》立法保護的傾向問題。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則對《天下網商》記者表示,如果一個消費者連續三次或者多次打假,他是不是職業打假人,要不要受到保護?像是這些問題,送審稿還沒有完全界定清楚,而這將考驗執法者智慧。
區分打假和敲詐
針對職業打假人的問題,中國人民大學在不久前召開了一次學者討論會。
參與此次討論會的朱巍認為,現在的職業打假人是個統稱,應該分成三類:
第一類是有公益性質的打假人,他們的行為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有促進作用。很多普通消費者想維權但不知道如何維權,所以就會有這樣的公益律師和公益組織,這種職業打假人并不是以盈利為目的。
第二類職業打假人以營利為目的。這種職業打假人要分情況看,其中有些人是把打假作為自己的職業,這種行為主體就不是民事主體。
第三類職業打假人其實是職業勒索人。他們的目的不再是為了去法院拿到賠償,而是用影響大公司的商譽作為要挾,讓這些公司聘請他們作各種顧問,每年讓企業交保護費。
所以要把職業打假人區分開,第一類肯定是受保護的;第二類要區分來看,是不是職業行為,職業行為中到底有沒有公益的成分;第三類不僅不要保護,要把他們作為勒索,堅決打擊禁止。
在征求意見稿出來后,很多職業打假人也站出來明確反對。
素有“中國職業打假第一人”之稱的王海曾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不能把敲詐等違法行為與職業打假混為一談。
在他看來,打假和敲詐完全不是一回事。“職業打假人起到了市場清道夫的作用,不要對我們過于責備求全。”王海說。
職業打假人隊伍在壯大
職業打假人,幾乎是伴隨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同步出現的。1994年中國頒布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中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也就是說,消費者買到假貨時,可以獲得雙倍的賠償,俗稱,“退一賠一”。
這一條款出來之后,以王海為代表的一批“職業索賠人”浮出水面。
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十倍的賠償,讓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到職業索賠的行業中。
到了2013年《消法》重新修訂時,為調動消費者的索賠積極性,“退一賠一”改成了“退一賠三”,相當于,一旦受到欺詐,消費者就能拿到四倍賠償。這直接刺激了職業打假人的發展。媒體曾報道有人為此“開門收徒”。
近些年一直在調研職業打假人的朱巍告訴《天下網商》記者,他經過調研之后會發現,現在的職業打假人變得更有組織性。
“(職業打假人)占用了大量的公共資源,所以當地的行政部門也很頭疼,”朱巍說。
靠執法者的智慧?
職業打假人出現21年來,爭議從未斷絕。其中,最大的爭議點是,職業打假人究竟算不算消費者,是否受消法的保護,懲罰性賠償又是否適用于職業打假人。
在全國各地出現的糾紛中,基層對于法律的解釋和判定也都不一樣。
2009年,北京石景山區法院明確表示,職業打假人視同于普通消費者,具有消費維權類案件的原告主體身份。
2016年2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內部會議紀要中規定,“消費者以盈利為目的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請求懲罰性賠償,法院不予支持。”
3月份,重慶市高院也發布了《關于審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知假買假也屬于消費者,但如提出索賠,有違誠信原則,不予支持。”
邱寶昌對《天下網商》記者表示,要考慮他們購買的商品是不是基于生活消費。如果是以牟利為目的,那就不能受保護;如果就是自己生活消費,理應受到保護。但是對具體的案例還要具體分析,在執行過程中,考驗的是執法者的智慧。
(文/天下網商記者 魯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