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個月鬧得沸沸揚揚的京城知名餐飲“金鼎軒”與其“小時工”吳女士關于勞動糾紛的案子最終因金鼎軒敗訴而收場。
案中金鼎軒稱,吳女士屬于非全日制用工,即坊間俗稱的“小時工”,因此企業無需支付吳女士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及未休假工資。而吳女士則表示,她與金鼎軒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在作為金鼎軒職工期間,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并為此獲得月均5000元的工資,工資由銀行轉賬及現金支付兩部分組成。最后根據法庭據調查結果判定吳女士勝訴,金鼎軒需支付相應的賠償費。
小時工在各行各業都非常的常見——尤其是在餐飲業,因為不需要太高的操作門檻故而成為了眾多小時工的首選,而餐飲老板們業因小時工廉價便宜也樂得接受。然而看似雙方你情我愿的背后實則埋著一枚“定時炸彈”。
在人們,尤其是餐飲老板的眼中小時工的定義就是按照時間計費的工人,他們不需要固定工資,不需要為他們買保險,甚至還不需要勞動合同!多么方便便宜呀!然而當初金鼎軒也是這么想的,結果呢?
在金鼎軒勞動糾紛案中,法院判其敗訴的重要一條是——小時工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而吳女士則一天工作9小時,一周累積下來遠遠超過24小時故而法院認為吳女士不是小時工。
這就是說以小時計費的工人不一定就是小時工,還與該工人的勞動時長密切相關。
餐飲老板們看到了么?現在還以為小時工只是需要小時計費的廉價工人了嗎?法餐謀在此要提醒餐飲老板們對小時工的使用需要十分注意,尤其是時長,不要和金鼎軒一樣突然遇到了一個條件符合又懂得行業規則的“小時工”再追悔莫及。
法餐謀小貼士:
《勞動合同法》第68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小時工、臨時工、短期工都屬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