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店經營:書刊銷售收入的幾類不同確定方式
來源:
聯商網
2004-07-26 08:52
出版社書刊銷售的幾種形式
出版社書刊銷售的形式,大致有三種:一是包銷,二是經銷,三是代銷(寄銷)。包銷圖書是購銷雙方就圖書銷售的數量、金額、折扣、款項結算時間訂立合同(或按慣例),到期結算并收�。ㄖЦ叮┛铐椀膱D書購銷形式;代銷(寄銷)是出版社將一部分圖書(一般情況下,大都是不暢銷的圖書)交給經銷商,按實際銷售的數量定期結算并收取(支付)款項的圖書購銷形式;經銷是介于包銷和代銷之間的一種銷售形式,其與包銷的最大區別是可以退貨,這是目前圖書銷售市場最主要(不包括教材和教輔圖書而言)的銷售形式。
銷售收入確認的時間
就銷售收入時間的確認來說,包銷和代銷形式的銷售收入確認比較容易,稅法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可以一致;而經銷圖書,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收入”關于收入確認的四個條件來界定其收入實現的時間是可以適用的: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商品實施控制;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根據圖書出版的特點,以上四個確認銷售實現的條件,我覺得應根據前三個條件作為判斷依據,最主要的是應該解決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
1.由于圖書出版的特殊性,經常會出現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企業也沒有保留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沒有對已售出商品實施控制;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已經流入企業,收入已經實現,而構成圖書成本的全部費用沒有結算完畢,而使圖書銷售成本不能準確計量,這種情況應該通過預估銷售成本來確認收入和損益。因為圖書的直接成本(圖書成本的主要部分)是可以基本準確地預測出來的,根據構成圖書成本的內容分析:圖書的用紙規格、質量、用量在圖書出版前已經確定,紙張價格也是基本確定的;圖書的印制成本,根據行業的價格規定,在實際結算之前,也是可準確預測的;支付給圖書作者的稿費,在圖書出版合同中有明確規定。
2.根據圖書銷售的形式,包銷圖書根據合同(或慣例)規定的時間、折扣確認收入,代銷圖書以代銷方的銷貨清單確認銷售。而經銷、寄銷圖書,購銷雙方可能也有協議或合同,鑒于目前圖書市場的混亂狀況,協議或合同的約束力是很低的或根本無約束力,退貨比例很大(通常占到發貨量的30%——50%),因此,經銷和寄銷圖書應在實際收到現金并開據了銷售發票時確認收入并計算損益。
稅收法規與現行會計制度的差別
以上兩種關于出版社發出書刊銷售確認的方法,可能與下述增值稅稅法關于收入確認的條件有不同之處: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6種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對比以上兩種關于銷售確認的條件,從文字表述上講,最大的不同之處是:前者強調實際過程和結果,后者強調的是表面手續和現象。
具體到企業實際的日常納稅和會計核算工作中,稅務征收機關將稅法關于銷售實現(確認)的不合理之處作了更嚴格的細化,而不考慮實際經濟事項的特殊性。如當前(近幾年)圖書市場競爭異常激烈,整個圖書市場無序競爭現象極其嚴重,圖書經銷商的商業信用很差,書款回籠是絕大多數出版社的第一難事。出版社在收到一些書款的同時,往往是等額或大大超過回籠款的退貨,這一狀況是全國出版界共同面對的不爭之事實。就是在這樣嚴峻的市場情況下,稅務機關規定出版社發出書刊(省級新華書店包銷的圖書情況特殊,不在本文的所述范圍內)增值稅納稅時間上,作出了一些不合實際的規定(如銷售合同沒有規定結算書款時間或沒訂立銷售合同的,以發出書刊的時間確認銷售)。
我們不能說這個規定沒有依據、沒有一點可取之處,對包銷圖書(主要是各種學生用課本、教輔材料)的銷售確認作出硬性規定,杜絕了出版社推遲實現銷售,遲繳增值稅的漏洞。而對經銷、寄銷圖書,尤其是發往外省、市各類書店(包括部分新華書店)的圖書,其銷售確認的有關規定則不切實際。
說其不切實際、不盡合理,主要指該規定從本本主義出發,不顧客觀的、現實的圖書市場狀況,不了解書刊出版的特點,沒有考慮企業是否能收回發出書刊的銷售款,忽略了稅收和企業發展的內在關系。
出版社收入確認存在的問題
稅務部門要求出版社的發出書刊以購銷合同或訂貨單約定的時間作為實現銷售和納稅的依據,從一般情況來說,此乃正當要求,不算過分。但是在目前如此狀況的圖書市場環境下,這是很難做到的。圖書購銷形式多種多樣,現在除了包銷圖書(主要是教材和教輔圖書),還有經銷、代銷、賒銷等形式。代銷圖書的購銷合同是圖書經銷商樂意簽訂的,因為這意味著經銷商賣不完的圖書可以無限制退貨,不承擔任何經營風險,不到萬不得已,出版社是不會與經銷商簽訂這種合同的。經銷圖書的合同,除非出版社有很暢銷的圖書,經銷商是不會與出版社簽訂合同的,而出版社是不可能經常都有暢銷圖書的。所以,如果出版社要求經銷商簽訂合同以明確收款時間,經銷商就會提出不進貨,在此情況下,出版社為了生存,為了搶市場,只得遷就經銷商;代銷、寄銷圖書,這類圖書由于各種原因,一般都是出版社利用關系,求經銷商幫忙,對方根本就不會與出版社訂合同,盡管有時經銷商的進貨已售完,也會以資金困難為由拒付貨款。購銷雙方簽訂合同,無論是經銷圖書還是寄銷圖書,其中數量、單價、總金額、貨款結算時間、購銷雙方責任等是合同的基本要素,而出版社發出書刊的數量、總金額、貨款結算時間是無法確定的,出版社當然希望按發貨數量在3個月或不超過6個月的時間內全額收回貨款,經銷商則會提出賣不掉的都可以退貨(實際情況就是如此)、6個月以上至一年的結算時間,而到了規定的結算時間,出版社提出結算貨款,經銷商為了拖延付款,會以大量退貨要挾出版社,使出版社不能及時收回貨款。如果出版社不管銷售形式,都按照協議或合同規定的時間來確認收入,將會出現以下三種情況:
1.由于發出書刊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還沒有轉移給經銷商,與發出圖書相關的經濟利益還沒有流入出版社,已經確認的收入和損益,由于面臨將來的退貨表現為虛增。
2.實際退貨需要沖減銷售收入、減少增值稅(銷項稅)時,一方面稅法規定必須取得購貨方的退貨證明,而由于圖書發貨的特殊性,難以按稅法的要求確定退貨圖書的具體批次、數量等基本要素,退貨證明很難開到;另一方面,出版社按退貨圖書進行賬務處理的工作量很大。
3.由于銷售收入的虛增,使出版社在圖書銷售收入的現金未流入企業就繳納增值稅(銷項稅),占用了大量的資金。
綜上所述,出版社發出書刊的銷售確認,出版包銷發出書刊的銷售確認,可以能夠按圖書銷售合同或其他規定的時間來定,而經銷圖書、代銷、寄銷的圖書,出版社為了自身的利益,會千方百計地早日收回貨款(收款時是必須給經銷商開據銷售發票的,而開了發票是必須作為銷售收入處理的)。所以,稅收工作就出版發行方面而言,應根據圖書市場的實際狀況來規定出版社發出書刊的收入確認,促進稅收工作公平、合理地開展,確保國家稅收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出版經濟)
發表評論
登錄 |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