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在沃爾瑪購物后,對比結賬單發現印有打折字樣的牙膏在價錢上并沒有優惠。高先生以虛假打折構成欺詐為由,將沃爾瑪和廠商告到法院。記者昨天獲悉,石景山法院駁回了他的訴求。
去年5月,高先生在沃爾瑪宣武門店購買了一支中華牌牙膏和一支藍天六必治牙膏。高先生稱,他看到標價為7.3元的中華牙膏包裝上印有8折字樣,但他對比小票上的金額和超市的標價,“發現沒有任何折扣,還是7.3元”。藍天六必治牙膏也如此。高先生說,他多次聯系沃爾瑪,得到的答復是“根據地區不同,建議的零售價格也分別不同,具體是什么價格需要問各地的銷售商”。
高先生認為,“沃爾瑪的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是毫無原價依據的虛假折扣,這種虛假打折行為是利用消費者偏好打折的心理,誘騙消費者”。高先生要求沃爾瑪退還購物款7.3元,廠商公開道歉。
沃爾瑪辯稱,爭議的產品購自合法渠道,“價簽上的價格就是商品的真實價格,沃爾瑪已做到明碼標價,在價格上不存在虛假行為。”沃爾瑪表示,只有經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經營者才負責給消費者退貨。
廠商聯合利華的代理人說:“沃爾瑪銷售的價格不是無原價依據的虛假折扣,也不存在欺詐,已經是優惠后的價格。”藍天六必治牙膏的廠商天津藍天集團稱,“沃爾瑪已是按相應折扣進行銷售”。
法官認為,因沃爾瑪做到了價簽明確,“商品外包裝上打折字樣并不會誤導具有一般認知能力的消費群體,誤認為產品應在標價基礎上再打折,且外包裝上也沒有應在商場價簽標價基礎上再打折的文字表述”。因此法院認定本案不構成消費欺詐。
■法官釋案
標注打折促銷無可厚非
該案的承辦法官表示,雙方爭議的焦點在外包裝上標注打折字樣是否會對消費者產生誤導,并導致欺詐。商品外包裝上印有打折字樣是生產商對產品進行讓利的一種描述,也是一種促銷手段,其行為本身無可厚非。
商品的外包裝和價簽是分離的,一般有認知能力的消費群體購買產品時,主要依據價簽判斷商品的價格而不是依據商品包裝。爭議的商品是自主定價商品,銷售者最主要的義務是做到明確標注價格。
(京華時報 記者 王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