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書
(2012)普民一(民)初字第4154號
原告方*,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路**號**室。
委托代理人王秀蓮,上海市慧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朱一葦,上海市慧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農工商超市(集團)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沙江路1685號。
法定代表人楊德新,職務懂事長。
委托代理人盧金達,該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朱瑋麗,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方*與被告農工商超市(集團)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方*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現原告向本院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方*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5元,由原告方*負擔。
審判長 張友明
代理審判員 侯鈞
人民陪審員 葛秀寶
二O一三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石智偉
備注:2013年1月9日盧金達一人在法院簽字同意賠償,我拿到賠償款后法院當場出的民事裁定書,法院可以查閱。
2013-10-11 09:15被設為骨貼,積分加20,金幣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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