曖昧的24小時售藥
來源:
張玲娜
2009-07-27 11:15
勾起筆者這番話的是讓藥店頭疼不已的“24小時售藥”。近幾天來,這個老生常談的話題幾經輾轉又被天津一家媒體所關注,在經過“顧客抱怨,藥店委屈,主管部門堅持”這一大同小異的三部曲之后,“24小時售藥”則顯得越來越曖昧。
按照2004年4月1日實施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要求,“藥品零售企業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藥品的能力,并保證24小時供應”。從主管部門的角度出發,這一要求無非是為了保證實現對藥品零售環節監管的兩個主要目的:1.保證銷售藥品的安全有效,確保老百姓用藥安全;2.老百姓能夠很方便地買到藥品。方便與安全缺一不可,這正是24小時售藥的重要性所在。
值得注意的是,在《管理辦法》中,表述用的語言為“24小時供應”,并非通常顧客理解的“24小時營業”。按照字面理解,藥店完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夜間售藥服務。正如天津市藥監局市場處的一位工作人員對上述天津媒體的介紹,“藥店不一定要24小時開門營業,但是應該保證24小時提供服務,通過夜間售藥窗口、門鈴、電話的形式都可以。”
饒是如此,這一“春秋筆法、微言大義”的“24小時售藥”制度自面世以來還是引起不少討論,焦點集中在夜間售藥成本、店員安全、執業藥師配備等問題上。很明顯,對于零售藥店而言,這些都是“硬碰硬”的問題,但鑒于《管理辦法》白紙黑字的條款,各地多數藥店還是盡其所能,按照新游戲規則出牌。其結果正如筆者開頭所言,讓24小時售藥變得越來越曖昧。
問題并非不能解決。理論上講,如果一項行政制度的執行未達到如期效果,或者是主管方需要加大執行力度,或者是條款本身需要完善。至于24小時售藥,筆者認為,既然對相當一部分藥店而言都是個“老大難”問題,不如采取更加實際的做法,在一定區域內挑選定點藥店提供類似服務,這樣既能滿足一部分居民夜間購藥的需求,又能為另一部分力有不逮的藥店減壓。
事實上,已經有城市實現了這種做法。據了解,從今年4月份開始,安徽蕪湖的食藥監管部門就在蕪湖市區初選10家藥店作為24小時售藥供應點,不定時監督以保證老百姓用藥安全。
其實按照如今藥店扎堆的情況來看,為了保證老百姓的用藥安全,并不需要每家藥店都提供24小時售藥服務。不管是為了制度實行的有效性,還是為了實現資源的合理利用,“定點”都不失為一個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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