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非法購進藥品的法律適用
來源:
金康
2009-09-08 13:59
處罰主體要注意區分直營與加盟
零售連鎖門店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直營店,屬于零售連鎖總部的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連鎖有限公司總部承擔;一種是加盟店,即零售藥店與連鎖公司簽訂加盟合同,連鎖公司負責提供管理、培訓、較低價格的藥品貨源等服務,加盟店有權使用連鎖公司的“字號”或“商標”,享受連鎖公司提供的服務,并交納一定的加盟費。連鎖公司與加盟店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的約定分別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加盟店是獨立的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獨立承擔由經營引起的法律責任及其他一切經營后果。
對供貨單位要注意區分合法與非法
《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藥品零售連鎖門店不得獨立購進藥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GSP認證檢查項目》規定“門店不得自行購進藥品”。可見,《藥品管理法》和《實施細則》均對零售連鎖門店的藥品購進渠道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是,《藥品管理法》是全國人大制訂的法律,而《實施細則》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訂的規范性文件,在效力上法律優于規范性文件。對于所有從無證的單位或個人等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的,應優先適用《藥品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進行處罰;對于零售連鎖門店從總部以外的合法的藥品生產或批發經營企業那里購進藥品,并且手續齊全,票據合法,就不能適用《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條進行處罰,因為《藥品管理法》等對于零售連鎖門店從總部以外的合法企業購進藥品的行為如何定性沒有相關規定,只能按照違反《實施細則》,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進行處理。另外,連鎖公司總部可以根據與加盟店簽訂的合同追究門店的相關責任。
購進品種要注意區分中藥材與中藥飲片
《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沒有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除外”。這里的關鍵是如何正確界定中藥材和中藥飲片。兩者的區別有三,一是加工方式不同,中藥材是在產地采收、捕獲或開采后,經過簡單的產地加工,分開規格檔次,并進行包裝的原藥材;中藥飲片是指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根據辨證施治及調劑、制劑的需要,對中藥材進行特殊加工炮制后的成品。第二是用途不同,中藥飲片可根據中醫處方直接調配而煎湯服用;中藥材只能作為生產中藥飲片的原料,不能直接用于中藥配方。第三,國家對兩者包裝標識要求不同,中藥材包裝上應注明品名、產地、供貨單位,并附有質量合格標志;中藥飲片必須印有或貼有標簽,標簽上必須注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產品批號、生產日期等。另外,對于藥食同源或當地習慣使用的滋補類品種,沒有專門陳列于藥品柜臺的,建議不按藥品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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