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裕最后的審判:諸多疑點交織
問題首富鋃鐺入獄,涉案官員紛紛落馬,“黃金律師團”齊齊封口,定罪指控一變再變……諸疑點交織構成了黃光裕“最后的審判”。
如果不出意外,本月底,歷時一年有余的黃案將開庭審理,無論結果如何,它都足以列入中國經濟史要。
對于羈押一年有余的黃光裕來說,審判日的來臨可能是一種解脫。
如果沒有變化,12月下旬,審判將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拉開大幕。
伴隨著黃案再次風生水起,黃光裕將以何罪被提起公訴;在這些公訴之罪面前,律師有多大的抗辯空間;法官在量刑方面會做怎樣的考慮等等,一系列法律方面的專業問題開始被大眾廣泛關注。尤其是律師與北京二分檢簽署的保密協議,更是給該案披上了頗具誘惑力的神秘面紗。
人們到底想從黃案中獲得什么?除了獵奇之外,黃光裕身上到底映射了怎樣的時代背景?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企業家告訴記者,“在黃案被普遍關注的背后,除了黃光裕的‘首富’光環,及被其拉倒的一大批高層政客之外,黃案的顯著性在于,區別于唐萬新、顧雛軍、張海等案件,黃光裕身后依然存留了大筆財富,以及由這些財富勾織出來的遠未被扯清的利益蛛網,這張網絡,可能是每個企業家心中都難于拂去的心結。”
第一審
怎么樣的“黃金律師團”?
從目前了解到的三名“黃金律師團”主要成員特色看,他們不僅是刑辯場上的高手,擅作無罪辯護。而且對資本市場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非常熟悉,這將給黃案的最終結論帶來相當的變數。
公訴在即,變數藏于律師的智慧與對決技巧之中。
依然持有國美電器股份公司34%股權的黃光裕夫婦當然明白這一點,由其家族聘請的“黃金律師團隊”開始在媒體的窮追猛打中現身:包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錢列陽、律師許昔龍和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照東。三人均是京城刑辯律師中的精英。
錢列陽,時稱律師界“京城四少”之一,是京城少壯派四大刑辯律師之一,當年代理劉曉慶涉稅案一舉成名。業界人評價錢列陽,“不僅在于其刑辯的智慧與能力,更在于其職業操守及高尚的品德。”
錢列陽曾有詩云“行萬里路,讀千卷書,吃百家飯,盡十分力,交八方友,做一個好人,足矣!”2007年,錢列陽、許昔龍律師為“中國證券死刑第一人”楊彥明進行二審辯護,當時,任中國銀行證券望京西區營業部原總經理的楊彥明已在一審中因貪污、挪用公款(涉案金額近億元)被判死刑,在錢、許的辯護之下,最終北京高院做出終審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12月8日,楊彥明以貪污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被執行死刑)。
翌年,2008年,錢、許二人再次為涉案金額達12.7億多元的“萬里大造林”涉嫌非法經營案中的核心人物陳相貴、劉艷英作無罪辯護。而在此之前,錢、許亦曾聯手擔任轟動全國的“上海社保案”中福禧公司的代理律師,其當事人涉嫌的多宗罪中就包括行賄罪及操縱證券市場罪。
錢列陽早年一位在政法大學的同學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在我們班上,幾乎每個人現在都算得上中國政界、商界、學界翻云覆雨的人物,錢列陽雖為人低調,卻更是精英中的精英。”
盡管在黃光裕案中,錢列陽稱自己開始接觸過這個案子,最終沒有接手。但試想,希望窮盡京城刑辯大腕的黃光裕夫婦,又怎么愿意與錢列陽這樣的律師失之交臂呢?一位熟悉錢、許的律師告訴記者,“如果許昔龍已被確認為黃光裕之妻杜娟的代理律師,那么,錢列陽多少都會有所介入。”
楊照東,目前被確認為黃光裕的代理律師。他所在的京都律師事務所原本就是中國刑辯律所中的佼佼者,其主任合伙人田文昌曾被認為是中國“刑辯第一人”,楊照東不僅是田文昌的得意門生,左膀右臂,擔任刑事業務部主管合伙人,更是在多年的歷練中形成了自己的辯護特色。
“楊照東在全國20多起重大刑事案件辯護中均有出色表現,尤其是今年4月份為浙江東陽女富豪吳英涉嫌非法集資所做的無罪辯護,其辯護詞條分縷細,在平實中擁有力量,最終推導出吳英的行為屬于地地道道的民間借貸(截至記者發稿日,審判并未公布最終結果)。此案使楊照東一舉揚名。”楊照東的一位同事如是評價。
“可以說,這幾個人不僅是刑辯場上的高手,擅作無罪辯護,而且對資本市場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都非常熟悉,這給黃案的最終結論將帶來相當的變數。”中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曾在北京高院刑庭擔任過審判法官的李征律師告訴記者。
而人們對律師團的關注,對律師作為空間的猜測,本身就是法治社會的表現,它代表在市場經濟推動下的社會進步。
不過,對于律師團隊與檢察院(北京二分檢)簽訂保密協議,更多的人保持質疑,擔心會影響到當事人的權益。對此,正在代理山西煤礦兼并重組案的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張玉成律師告訴記者,“實際上,根據中國的刑訴法,律師在偵查階段沒有閱卷權,而只有會見權、提供法律咨詢等權利。偵察機關的證據材料,直到檢察院公訴之前,不會向律師及其他外界人士披露。”
“但由于本案廣受關注,律師在偵查階段通過會見當事人所了解到的信息,對本案的進展也影響巨大。因此會有保密協議的簽訂。”
第二審
怎樣的控辯組合?
根據目前公開材料分析,該案的焦點不外乎兩個,一個是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一個是內幕交易罪的構成仍有很大的存疑空間。此罪與彼罪的微妙變化,在量刑上就會產生很大的出入。
“在我看來,任何一個合同都不是完美的。”路偉國際律師事務所北京辦公室首席合伙人呂立山曾這樣告訴記者。此話深處,也恰恰是辯護律師存在的根本,在案情中尋找騰挪的空間,從而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錢列陽在其《刑事辯護技巧》一文中提到,“歸納總結,提煉案件焦點是辯護律師一個非常重要的基本功。”那么,對于黃光裕案來說,該案的焦點又是什么呢?
“從7宗罪到2宗罪,到即使是2宗罪——行賄罪與內幕交易罪,檢察機關還兩次發回偵察機關補以證據的事實來看,該案應該存在相當的騰挪空間。”當真正的代理人都三緘其口的時候,一位律師界人士憑經驗猜測說。
而在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張遠忠看來,“根據目前公開材料分析,該案的焦點不外乎兩個,一個是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一個是內幕交易罪的構成上仍有很大的存疑空間。”
“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中對個人的懲罰力度是不一樣的。”以行賄罪為例,如果個人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如果是單位犯罪,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照新刑法新修訂后增加的內幕交易罪的規定,如果是個人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如果是公司行為,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往往是律師辯護的一個著力點。”張遠忠說。的確,以吳英案為例,楊照東在其第二輪法庭辯護的辯護詞中開篇即在探討并論證吳英的借款行為是單位行為,而非個人行為。“在黃光裕案中,楊照東律師很可能會繼續援引這樣的做法。”
張遠忠告訴記者:“對于行賄罪來說,判定屬于個人行為還是單位行為的界線是,“行賄的目的是為謀取個人利益還是公司利益,而對于內幕交易犯罪來看,從事內幕交易的主體是公司還是個人,當然這可能還會與公司的治理結構有關。”
不過,在張遠忠看來,對于黃光裕能否構成內幕交易罪,仍有斡旋的空間。有媒體曾報道稱,“經查證,黃光裕及其兄長黃俊欽、同鄉許鐘民等人,在參與中關村、三聯商社上市公司重組、資產置換過程中,通過其名下的公司提前埋伏,買賣股票,套利數以億計。”
即便如此,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內幕交易罪的主體仍應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之一,其一,他應該是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如承擔發行任務的證券公司高管,或者是上市公司的高管等;其二,是不是非法獲取的這一信息。彼時,黃光裕到底滿足不滿足上述條件仍須論證。”張遠忠說。
“其次,要看黃光裕的主觀意愿,眾所周知,黃光裕在資本市場上的操作手法已不是簡單的對敲行為,而是被概括為‘在重組之前提早布局,借重組拉高股價之機獲利’。但這就存在一個問題,在重組之前的股票買賣行為,你如何推定它就是在為重組布局,還有一種可能是黃光裕純粹認為這只股票有投資價值,在購買并有親身體驗之后再推行的收購之舉。”
在中關村案中,黃光裕曾從2006年4月入股中關村,當時該股票二級市場的股價約在2.50元左右,到2007年9月28日,股價大漲至14.76元,之后長時間停牌。在復牌前一天,中關村公布了地產注資計劃——以每股14.67元向鵬泰投資及一致行動人非公開發行12.27億股(總計180億元),用于收購鵬潤地產。
而在三聯商社案中,黃光裕也是自2007年9月起開始分批在二級市場買入三聯商社股票,2008年2月14日,黃光裕假手山東某公司通過競拍獲得三聯商社2700萬股,并以10.69%的股權成為該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當天由于被拍賣的2700萬限售流通股從7元起拍價飆升至19.9元,直接導致二級市場上的三聯商社連續六個漲停,最高收于17.68元。
“從上述案情來看,黃光裕雖有布局嫌疑,卻也并非蓋棺定論。在這一問題上,律師的作為仍不可小覷。”事實上,在德隆唐萬新案中,上海申達律師事務所主任陶武平就曾率其20名律師組成的豪華律師團,將唐萬新從“集資詐騙罪”拉回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此罪與彼罪的微妙變化,在量刑上就會產生很大的出入。
第三審
怎樣的利益蛛網?
在黃光裕及其夫人構筑的利益蛛圖中,幾乎遍布了與商業資源相關的各個權力部門。司法、行政、銀行、商務……鏈條之深無孔不入。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對于行賄罪來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按照上海市對行賄的相關規定,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行賄30萬元以上或造成直接損失30萬元以上。
如此風險之下,作為首富的黃光裕,為何還要冒天下之大韙呢?“這是因為他想要構筑一個安全網,但殊不知,當這個安全網大到他不可控的程度時,任何一個網點的破碎,都將直接威脅到他的安全。”一位資本大鱷曾對黃光裕如是預言。
據記者調查了解,在黃光裕及其夫人構筑的利益蛛圖中,幾乎遍布了與商業資源相關的各個權力部門。
司法系統:最高院副院長黃松有、公安部部長助理鄭少東、公安部經偵局副局長相懷珠、公安部政治部正處級干部王菲。
“2008年10月中旬,黃松有在法院上班時被中紀委人員帶走,被看做是黃光裕整個蛛網被撕開的先手。”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采訪對象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黃松有涉案,被疑與其潮汕同鄉、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執行局局長楊賢才的貪污舞弊案相關,當時楊的涉案金額高達4億元人民幣。
“事實上,黃光裕在全國范圍內的快速擴張一直被懷疑是獲得了法院執行系統的助益,因為執行系統可以為其提供大量的便宜甚至是免費的場地資產及商品,比如黃光裕很可能會從爛尾樓的拍賣中獲益。”上述人士分析。
據相關媒體報道,2009年1月12日,中央紀委辦案人員將公安部部長助理、經濟犯罪偵察局局長鄭少東,公安部經偵局副局長兼北京直屬總隊隊長相懷珠帶走,隨后對兩人實施“雙規”。鄭被查處是因為涉嫌違規處置走私、罰沒物品,并與港澳賭業重要人物連超有關。據報道,連超主要從事賭博、洗錢等活動,因涉嫌協助黃光裕“洗錢”,于2008年歲末在內地被警方刑事拘留。
根據目前披露的消息,鄭少東落網雖與黃光裕無直接關系,但連超案作為兩案中的蛛連點,加上鄭少東與黃光裕過鄉甚密的關系,尤其是鄭少東被查處的原因之一即涉嫌違規處置走私、罰沒物品,這與黃光裕早年創業史中從未脫離走私的質疑又多有暗中契合的味道,凡此種種,讓人總會浮想聯翩。
行政系統:廣東省政協主席陳紹基、深圳市市長許宗衡、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劉友君、原浙江省紀委書記王華元等。
“這些人,都或多或少地與黃光裕賭博案背后的連超有著難以割斷的關系,而自古以來,賭博便是賄金輸送的重要通道,在現代社會,賭博與洗錢、資本外逃更是關系密切。正因為如此,上述人涉案時基本上都與巨額財產來路不明或受賄多有瓜葛。”
“從這個角度來看,連超的賭船有點類似黃光裕的織網布,利用金錢等多重欲望的誘惑將這些權力大佬悉數收納。”分析人士評價說。
銀行系統:原中行北京分行行長牛忠光。
有信息披露,牛忠光的能量實在不可小覷,在退居二線后曾參與籌辦資產管理公司,由其居中運作,僅目前所知,牛忠光曾將黃氏兄弟約4億余元貸款作為不良資產出售給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賬面資產計價僅23%,幾近平賬。
商務系統:商務部外資司正廳級巡視員郭京毅。
2006年3月末,國美電器將母公司一直未上市的35%資產注入香港上市公司的申請獲商務部批準,被懷疑得到了商務部條法司原巡視員(正司級)郭京毅等高官的鼎力幫助。一位業內人士向記者解釋:“因為當時國美電器是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的外資公司,要在國內市場進行重組、并購活動,商務部外資司是繞不過的關卡。”
稅務系統:稅務總局稽查局一處處長孫海亭。
孫海亭主管主持了2008年針對國美等大型家電連鎖企業的稅務稽查。據稅務專家解釋,“利用存根聯滯留票信息,可以核實電器零售企業未認證抵扣進項稅的原因,檢查是否存在隱瞞銷售收入問題。這是增值稅稽查中的關鍵所在,也是零售企業繳稅上的大頭。”2009年11月,孫海亭被批捕懷疑是為黃光裕的稅務問題做了擋箭牌。
一位法院系統的人士告訴記者,“隨著案件越揭越深,涉及的部門越來越多,黃氏兄弟的指控雖從7宗罪減少到了目前的2宗罪,但不排除隨著其他案件的突破,證據的增加,黃氏兄弟被追加指控的可能。因為在黃光裕之前的企業家,即使被判刑入獄之后,仍有被再次指控的情況。”
所以,對黃光裕來說,最后的審判可能遠遠沒有到期,而黃案之于其他商界人士的冷眼旁觀與內心起伏,遠遠不會終止。
(中國經營報 屈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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