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芝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平交易局依法查獲了一起涉嫌侵權“LV”商標案,某商場兩商家因出售的50個女式手提包、79個錢包分別被罰款2870元、5000元。
芝罘區兩商家侵權LV被查處
元旦前,芝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接到LV公司舉報,稱芝罘區某商場多家店鋪銷售帶有其公司LV商標的侵權女式手提包及女式錢包。為此,LV公司還委托上海某代理公司前往芝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遞交投訴材料,并協助執法人員調查案件事實情況。
收到投訴材料后,芝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立即協同舉報人員趕赴現場,分頭調查,最終,在該商場發現兩家店鋪銷售假冒的侵權LV商標商品,包括女式手提包50個、錢包79個。經過相關專業鑒定后,證明被查商品確為侵權商品。執法人員依法向這兩家店鋪下發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對以上違法商品依法采取了強制扣押措施,并開具了財務清單。
當日,芝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立案,并告知當事人到局里接受詢問,調查情況。翌日,當事人來到芝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平交易局辦公室,執法人員依法詢問了當事人,并制作了詢問筆錄,同時調取了當事人身份信息及違法事實相關的各項證據。
按照法定程序,經過局里相關部門和領導的審批,日前,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發了“行政處罰建議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經過有效的陳述申辯期后,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除沒收侵權商品上繳國庫外,分別予以罰款2870元、5000元。
1月10日,兩商家繳上罰款,此案處理完畢。
商標侵權將由工商部門重罰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昨天,芝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平交易局于科長告訴記者,對于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法》在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芝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醒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嚴守進貨渠道,拒絕假冒偽劣和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商品進入貨架、流入市場;消費者日常生活中遇到侵權商品,要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來源:水母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