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中國第一部最全面針對電子商務的成文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于2019年1月1日期正式實施,重塑了國內電商亂象的處罰條件,從各個方面規范電商運營秩序,并將消費者權益保護放到了至關重要的位置。其中,對零售電商平臺而言,需特別關注的是該部法律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進一步提升。在國家政策大力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大背景下,經營活動是否合乎相關知識產權規則將逐漸成為企業發展成敗與否的關鍵考量。鑒于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零售商因侵犯知識產權被起訴的案例愈漸增多,筆者將從零售商(含實體零售業)的角度對現有知識產權規則及責任承擔,常見知識產權侵權類型等進行簡要介紹,并提出風險應對措施,以期為零售實踐活動提供有益借鑒。
一、零售商范圍限定
文中所討論的零售商包括綜合型賣場、建材家居類、嬰童用品類等專業連鎖賣場、也包括零售電子商務平臺。
就零售商與供應商之間的商業合作模式而言,在此,主要圍繞專柜和自營兩種模式來展開。專柜合同是指零售商將柜臺交付供應商使用和管理,貨物由供應商自行保管,出售后零售商收取貨款,根據合同帳期扣除費用后按月支付給供應商的模式。而在自營合同中,供應商將貨物交付給零售商,零售商按照進貨金額根據合同帳期扣除費用后按月支付貨款,貨款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
二、主要規定及責任承擔
目前,我國已經具備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相關知識產權規則主要規定在《中華人共和國商標法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共和國商標法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及相應實施條例,《電子商務法》等,下面將主要從零售商合規角度,梳理相關法律規定。
1、不得銷售假冒專利產品: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4條下列行為屬于專利法第63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
責任承擔:第63條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免除:《專利法》第70條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2、不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不得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比如為供貨商提供經營場所、網絡商品交易平臺等:
《商標法》第57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75條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倉儲、運輸、郵寄、印制、隱匿、經營場所、網絡商品交易平臺等,屬于商標法第57條第6項規定的提供便利條件。
責任承擔:《商標法》第60條有本法第57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商標法》第61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不知侵權且能證明合法來源時的責任承擔:《商標法實施條例》第80條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并將案件情況通報侵權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3、不得出售假冒他人署名作品,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作品:
《著作權法》第48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不能證明有合法來源或無合法授權時的責任承擔:《著作權法》第53條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1)權利人通知+及時采取必要措施。《電子商務法》第42條第1款、第2款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2)明知侵權,無需權利人通知。《電子商務法》第45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常見知識產權侵權類型
由上述禁止性規定及責任承擔情形可看出,零售商侵犯知識產權多易發生在銷售環節,即未經知識產權權利人授權或許可,且不能證明有合法來源時,銷售侵犯知識產權的商品或明知線上平臺內經營者侵權,卻不及時刪除或下架相關商品。為此,為避免賠償損失,各大零售商或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與供應商或平臺內經營者達成合作前,除應審查商品來源及權利證明外,更應熟悉了解常見的知識產權侵權類型,以便做到有備無患,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1、未經許可,濫用他人商標標識或名稱。即,未經商標權人許可使用他人商標或企業名稱并進行同類商品經營的行為。例如,有些網店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制造并銷售帶有 “洋河”牌“藍色經典”牌商標標識的酒水、飲料的行為,購進已注冊商標的商品標志并將其貼于自家商品上的行為,均屬于商標侵權行為。
2、盜用文字、圖片。盜用文字、圖片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在店鋪或寶貝描述中使用他人編輯創造出的文字或通過自身創作出來的圖片、視頻資料等。這些文字和圖片具有獨創性,制作時,體現了制作者的思路和選擇,付出了一定的智力勞動,是權利人的智力成果,可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例如,有些網店為宣傳自家的同類商品,在售賣產品時,直接復制他家商品的相關宣傳圖片及文字,并粘貼于自家網店頁面的行為,便會被視為侵犯著作權。
3、銷售盜版出版物。盜版出版物,即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對其作品進行復制、再發行的行為。通常包括盜版書籍、盜版軟件、盜版音像作品以及盜版網絡知識產品。盜版,即俗語"D版"。由于侵犯著作權法,購買者往往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例如,有些商家將正版書籍進行非法復制、影印并將此出售的行為,便是侵犯權利人著作權的行為。
4、專利侵權。專利權是專利人利用其發明創造的獨占權利,專利侵權行為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或假冒他人專利的侵權行為,分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及外觀設計專利侵權。主要判斷標準是看商品本身(包括技術特點、功能等)是否落入專利權人權利要求書記載的保護范圍。例如:2012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MG面膜”包裝袋外觀設計專利權被侵一案時,認為:“判斷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近似,應當將被訴侵權設計面膜包裝袋的整體與涉案外觀設計公告圖片中的產品進行比對,而不是只比較兩者某一個或某幾個構成要素的差異。對構成被訴侵權設計和授權外觀設計之間的差異應當予以綜合分析,主要看這些差異對于包裝袋整體外觀的影響大小,并且以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進行認定。本案中,一方面,被訴侵權設計具備了授權外觀設計的全部設計要點,這些要點相對于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對包裝袋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另一方面,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存在的差異對包裝袋整體外觀的影響不大,這些差異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將兩種外觀設計本身區分開來,從而導致視覺混同。因此,本院認為被訴侵權設計“四物控油舒爽面膜”包裝袋與授權外觀設計“包裝袋(四物無痘)”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應認定兩者屬于近似設計,被訴侵權設計落入了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四、法律風險防范
銷售侵犯注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商品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都需要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及行政、刑事責任。各零售商在了解相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更應依照責任減輕或免除的相關規定,嚴格遵守法律義務,做好事先預防審查工作,以免在發生糾紛時化被動為主動,合法合理規避司法風險。
1、審查商品來源,保留有關證據。嚴把進貨關,注意搜集并保留有關商品具有“合法來源”的證據材料,如要求對方出具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發票、購貨合同和支付憑證等一切可在糾紛時證明商品來源的文件材料。一旦證明商品有“合法來源”,那么依照法律規定,己方的責任將有可能免除或大大減輕。
2、審查圍繞商品產生的相關知識產權的證明。審查的內容應當包括原始供貨者生產經營許可執照、工商營業執照、認證標志及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使用權證、檢驗報告、合格證書、商標注冊證明等證照,從而確認產品提供者所提供的產品確系合法的生產者生產,零售商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審查義務,依照法律的規定,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3、加強電子商務平臺管理,建立相關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平臺接到通知后,沒有審核的義務,要么及時刪除,要么及時下架相關商品,否則要承擔連帶責任。同時,依照電子商務法的規定,電子商務平臺還應加強日常網頁的審查、維護工作,培養相關合規工作人員,識別平臺內經營者是否有明顯的侵權行為,以免除己方的責任承擔。
五、結語
《電子商務法》的出臺使得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又上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各零售商(含實體零售業)唯有嚴格遵守有關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規定,嚴把進貨渠道,合理審查相關知識產權證明,加強電子商務平臺的運營管理和合規制度,方能盡量減少侵權糾紛,并可在侵權糾紛產生時,爭取最大的主動性適時化解矛盾和爭議,進而將損失降到最低,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作者系聯商專欄作者胡良,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禁止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