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金鷹商貿與金鷹國際爭搶名稱權
南京金鷹全面進駐鹽城,但還未開業,便先引發了“姓名權”官司。2007年7月20日,鹽城市金鷹商貿有限公司一紙訴狀,將鹽城市工商局告上法庭,認為由被告登記注冊的“鹽城金鷹國際”的登記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銷“鹽城金鷹國際”的注冊。
2001年,原告鹽城市金鷹商貿有限公司在市工商局申請登記注冊了“鹽城市金鷹商貿有限公司”的名稱,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為日用百貨、五金交電、服裝鞋帽、針紡織品、體育用品等。2007年,南京金鷹國際購物集團準備在鹽城成立連鎖公司。當年2月1日,鹽城市工商局批準注冊了名為“鹽城金鷹國際購物中心有限公司”的企業,其經營范圍為服裝、鞋帽、五金、交電、工藝美術品、日用品、金銀制品、照相器材、針紡織品、通信設備、體育用品(除射擊器材)、家具、建材銷售(以上所有項目在該住所不得存儲、分裝);柜臺租賃;市場信息咨詢、市場調研。原告獲悉后,認為“鹽城金鷹國際”的名稱與原告的名稱相似,其營業范圍與原告基本相同,因此被告的登記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銷“鹽城金鷹國際”用“金鷹”名稱在被告處的注冊。
鹽城市亭湖區法院依法受理后,通知鹽城金鷹國際購物中心有限公司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庭審中,被告鹽城市工商局辯稱,原告與鹽城金鷹國際屬于不同的行業,原告屬于紡織、服裝及日用品批發業(633),而第三人屬于百貨零售業(6511),且其名稱也有明顯的不同。同時,鹽城金鷹國際的投資方南京金鷹國際購物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系大型綜合零售企業,其用“金鷹國際”作為字號,已形成了一個具有特色的商業品牌,在省內外有較高的知名度,作為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有權使用母公司的字號作為自己的字號。
亭湖法院對被告的注冊登記行為是否侵犯原告權益并未多加理涉,而是認為: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銷‘鹽城金鷹國際’用‘金鷹’名稱在被告處的注冊”是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之訴。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原告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應舉證證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提出申請的事實。而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交其向被告提出過申請的證據,故其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因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鹽城市金鷹商貿有限公司的起訴。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后又主動撤回訴訟。
(江蘇法制報 陳黎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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