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書店大規模低價售書應謹慎
來源:
毛立平
2008-08-27 10:53
基于此,新華書店如果自主銷售或代理出版社搞低價銷售就要權衡利弊,慎之又慎,不僅要防范為出版社“背黑禍”、“當槍使”,而且要規避、消除“不正當競爭”的嫌疑。應從不正當低價銷售的法律特征、法定元素、法律認定等方面考慮,界定低價銷售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合理確定不正當低價銷售行為的調整規則。
新華書店如何界定低價銷售與不正當低價銷售,如何防范“不正當競爭”的嫌疑?我認為以下三點很重要,應當特別注意。
一、新華書店應當理直氣壯地防范不正當低價銷售這一破壞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這種行為客觀上表現為經營者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拋售商品,排擠競爭對手,使其利益嚴重受損或被迫退出市場,從而在一定市場范圍內消除競爭,以達到獲取非法高利的目的。這是一種掠奪行為,會給同類競爭者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危險,阻礙其他競爭者進入市場,影響競爭對手的生存和發展,使市場結構趨于不合理,破壞正常的競爭秩序。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因此,新華書店在防范“不正當低價銷售”時,就要特別注意“排擠競爭對手”和“低于成本的價格”這兩個因素。
二、新華書店要準確地確定圖書商品的成本價。新華書店作為銷售圖書等文化產品的企業,是以銷售的整個過程中產生的銷售費用作為成本價,包括勞動、資本、土地、企業家才能等。它是以社會成本為依托,使同一商品的勞動消耗按同一尺度計算與補償,而企業經營規模越大、勞動效率越高,個別成本就有可能低于社會成本,反之則獲利較少,甚至虧損、倒閉。
三、新華書店要正確區分正當價格競爭,或基于正當理由降價銷售與不正當低價銷售的根本點,即行為人有無排擠競爭對手之目的。眾所周知,商場如戰場,競爭本身就是殘酷無情的現實。排擠或消弱對手是不言而喻的目的。當然,經營者為解決自身的某種困難,有正當理由將商品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的,可不認為是“排擠對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中規定的銷售鮮活商品,銷售即將到期的商品或積壓商品,季節性降價或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等降價銷售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范圍。新華書店如果代出版社處理“積壓商品”,并不是自己的積壓商品,是否也能“除外”呢,是否認為是“排擠對手”呢?這應當具體分析、具體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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