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業態“巴別塔”斷想
所謂“業態”一詞的最初來源是日本對零售企業的營業形態的稱呼,由于在企業管理方面中國在改革開放之初是最早與日本進行學習交流,因此八十年代初,業態概念作為一個研究商業零售活動的理論工具開始從日本引入中國。1998年6月,原國家國內貿易局頒布了《零售業態分類規范意見(試行)》的通知,希望引導我國零售商業企業逐步走向規范化、科學化管理的經營軌道,使零售企業能根據不同的目標市場,靈活地采取不同的零售業態,開展差別化經營,以適應市場需求的變化和提高競爭能力,促進我國零售業協調、有序、健康地發展,“業態”一詞從此被國家正式認可。
時至2004年,商務部組織國內有關部門對原《零售業態分類》(GB/T18106-2000標準)進行了修訂,并制訂了新的零售業態分類標準,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并發布,聯合頒布的新國家標準《零售業態分類》標準GB/T18106-2004(國標委標批函2004年 102號),新標準與GB/T8106-2000的主要差異在于:增加了折扣店、無店鋪銷售等業態,由原來的九種業態分類擴大到十七種,另外還對各個業態的基本條件進行了細化和規定了相應的條件。
2004版《零售業態分類》對“零售業態(retail formats)”的定義為零售企業為滿足不同的消費需求進行相應的要素組合而形成的不同經營形態。零售業態按零售店鋪的結構特點,根據其經營方式、商品結構、服務功能,以及選址、商圈、規模、店堂設施、目標顧客和有無固定營業場所進行分類,零售業態從總體上可以分為有店鋪零售業態和無店鋪零售業態兩類。按照零售業態分類原則分為食雜店、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倉儲會員店、百貨店、專業店、專賣店、家居建材商店、購物中心、廠家直銷中心、電視購物、郵購、網上商店、自動售貨亭、電話購物等17種零售業態。
從我國零售業態概念的引入到初步定型花了二十多年的時間,可以說隨著中國零售業的發展,業態本身也在不斷與時俱進的發展和演變,而人們對業態的認識也在不斷的豐富和完善。醫藥零售作為以藥品為主要商品的一種零售活動,根據國家《零售業態分類》(標準GB/T18106-2004)的分類來看是屬于“藥品專業店”,國家的相關統計口徑也是只把藥店單作為一項進行統計,但是如果這樣簡單套用國家標準的話,我們是無法對目前醫藥零售的經營形態作出更詳細的剖析和描述,因此國家標準只能作為醫藥零售業態的參考標準,筆者認為也許未來適當時機可由行業協會和相關國家機構制訂專門的醫藥零售業態標準。
目前從國家業態標準的核心精神以及參考國外業態的權威定位,筆者認為醫藥零售業態可以表述為: 隨著醫藥零售企業環境的不斷變化,醫藥零售企業為了在日益激烈的競爭中生存與發展,通過市場細分而采取不同的經營策略組合,建立起有明顯識別特點和相對穩定的一種企業組織類型和經營模式來進行差別化競爭并滿足不同的消費需求,此種有明顯識別特點和相對穩定的一種企業組織類型和經營模式可稱之為醫藥零售業態。
業界之前對醫藥零售業態分類一直比較模糊,存在著很多種分類方法和標準,例如所謂平價大藥房是以價格策略來分類,藥妝店則以商品策略來分類,社區店以選址來分類等。筆者認為可以參考國家分類標準,并依照“業態要素理論”,從業態要素(如目標顧客、商品結構、服務功能,選址與商圈、規模、門店形象與布局設施、購買方式、人員專業性等)的角度來對不同醫藥零售業態進行辨析,不同的業態要素組合就形成各具特點的醫藥零售業態。倘若未來業界達成共識,就可組成專家組應用AHP(層次分析法)來把業態要素模型確定下來,依據業態要素模型來對各種業態進行分類就可以形成比較統一的標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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