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沃爾瑪銷售含板藍根的八寶茶被起訴
昨天,婺城區法院城北法庭的應法官向《新聞三秒區》講述了該院近日審結的一起跟新《食品法》有關的糾紛。6月1日實施的新《食品法》規定,買到問題食品可獲10倍賠償。一名來自溫州的消費者根據該條款,以購買的八寶茶是藥品而非食品為由,狀告金華沃爾瑪超市,提出10倍賠償要求。
事件回放
7月2日,來自溫州的葉先生在市區沃爾瑪超市購買了兩包由河南省信陽市金河園茶葉有限公司生產的“貢菊八寶茶”,每包6元錢。事后,葉先生查看了商品外包裝上的配料表,發現有“板藍根”成分,認為“板藍根”是藥物,不可用于保健食品。他認為,依據《產品質量法》和自今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食品安全法》,這是一種違法違規行為,遂于7月6日向婺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超市退還貨款12元,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12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葉先生主張的事實和理由中,未明確所涉商品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也無初步證據證明所涉商品被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不合格、不安全食品,或給其身體造成損害。
7月24日,婺城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裁決,以葉先生所主張事實證據等依據不足,不符合起訴和受理條件為由,裁定駁回了其起訴。
法官觀點
應法官認為,該案的關鍵是要認定經營者生產銷售的食品是不是安全食品。
作為法官,并不能鑒別所有流通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除一些明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情況,如銷售已過保質期的食品,或者為了延長食品的銷售期更改、調換商品的生產日期等情況外,法官很難判斷該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鑒別和規范食品安全,國家設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均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實施。
分析對策
6月8日,《新聞三秒區》報道的《我市一批藥店、超市遭“批發式訴訟”》一文中,也提到了類似情況。記者昨從婺城區法院獲悉,目前,這一批案件仍沒有審結。
應法官認為,當前此類案件層出不窮,而在司法實踐中,這些案件往往因依據不足等理由,不能得到法律支持。這不僅使緊張的訴訟資源不能得到合理利用,還給一些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和社會影響。
因此,應法官建議,對這類案件的立案受理范圍、條件,應由上級法院盡早出臺相關規定,同時對無明顯證據表明所涉商品屬不合格產品或不安全食品的,應告知有關當事人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反映,經由其審核確定,之后方可向法院起訴。
法規鏈接
《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對于生產或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只要對方生產或者銷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并不要求有人身損害后果,即可要求賠償損失,并可要求獲得10倍賠償。這突破了《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的雙倍賠償的界限,對不法生產經營者是一個很大的打擊。
(金華日報 首席記者 張黎明)
發表評論
登錄 |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