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大潤發員工打人續:超市愿意進行溝通
劉女士仍在等著處理結果
日前,劉女士向女報反映,9月10日,尚在哺乳期的她帶孩子去大潤發歷下店購物,被超市一名女員工打傷。對于此事,超市方面則稱“發生了一些不愉快”。
昨天,劉女士告訴記者,事情過去5天了,她回想起來仍然很氣憤,身上的淤傷也未痊愈。現在,她每天都能接到很多朋友打來的聲援電話,支持她為自己維權。
幾天來,劉女士一直希望得到一個滿意的答復。
雙方說法不一致
昨天上午,記者致電上海大潤發總部,營銷部負責人的助理楊女士說,她會盡快將此事向相關負責人反映,電話回復記者。
記者留下了手機和辦公電話的號碼,但截至昨晚發稿時,未接到總部的任何回復。
昨天下午,大潤發華北區公共關系專員張經理告訴記者,打人糾紛發生后,超市相關負責人一直給劉女士打電話溝通,但劉女士多次未接電話。偶爾接通電話,劉女士也讓超市與她的律師聯系。但他們沒有得到律師的聯系方式。
張經理說,超市希望與劉女士通過溝通解決此事,具體如何解決想先聽聽劉女士的意見。對于打人的員工,超市會根據內部規定處理。
不過,張經理未說明具體的處理結果。
記者就大潤發的說法,再次采訪了劉女士。她說,超市只是在事發后第二天、第五天給她和她丈夫打過三次電話。有一次她未接到,立刻回復發現無人接聽。另外兩個電話,對方稱是大潤發的工作人員,但在電話中表示,自己不代表超市的態度。所以她沒有與對方進一步溝通。
律師稱劉女士權利受侵犯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濟南分所律師胡春雨說,對于當天發生的事情,公安機關已經介入調查。不論結論如何,可以確定劉女士被侵犯了以下兩項權利。
首先,劉女士身上確實有淤傷,她的身體權遭受了侵害。每一位公民都有身體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對劉女士造成侵害的當事人,應承擔相應責任。用人單位也可能需承擔連帶責任。
其次,劉女士在超市有消費行為,可以確定她是一名消費者。消費過程中,商家有義務保護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劉女士是在消費過程中受的傷,而且她與超市員工發生糾紛后,超市的其他工作人員和保安并沒有及時勸阻。作為消費者,劉女士的權益沒有得到很好的保護。
(都市女報 彭博)
發表評論
登錄 |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