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大潤發超市售過期食品被判十倍賠償
近日,省工商局公布一起消費維權典型案例,這也是全省首例因食品安全而產生的訴訟維權案件。
在大潤發買到過期蛋酥卷
去年5月24日,消費者程女士在大潤發超市(錦州店)購買了12瓶花生露和一盒蛋酥卷。到服務臺準備將花生露打包時,她發現價格是25.60元的蛋酥卷是過期食品,便立即到服務臺交涉。超市接待人員稱,程女士的過期食品不是在超市購買的,大潤發沒有這個批次產品的記錄。
程女士質疑稱,自己購物后還沒出大潤發門口,僅僅幾分鐘時間,而且有購物小票,超市可以調監控查證。不過,程女士的質疑并未得到超市方面理會。無奈之下,程女士到錦州市消協投訴。
法院判決大潤發“十倍賠償”
消協部門接到投訴的當天,與大潤發超市(錦州店)客服人員多次電話溝通、協調,但無果。次日與消費者到現場進行調解,但大潤發超市(錦州店)客服負責人拒絕提供相關錄像和進貨憑證,并拒絕消費者的要求,告知解決此事只能走法律程序。
消協部門依據《消法》“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的相關規定,表示全力支持消費者運用法律維權,錦州市消協律師志愿團律師免費為程女士提供法律援助。
這起食品訴訟案件歷時近三個月,法院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大潤發超市應“十倍賠償”,并向程女士支付交通費補償50元。
事后,程女士表示,她起訴超市只是想討回自己的公道,法院的判決結果,維護了消費者的名譽權。
大商家應主動承擔責任
記者從省工商局了解到,這起消費維權案例是錦州第一例因食品安全訴訟的案例,在全省也是首例,為日后涉及食品安全案例調解提供經驗,也給消費者用法律途徑維權提供了參考。
消協部門分析稱,這起官司本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因商家整個處理不當,沒有將矛盾解決在最初階段。商家接到消費者投訴后,不從內部管理上找原因,而是以強勢心態面對消費者,使問題復雜化。作為商家不能因消費者處于弱勢,就無視損害消費者權益,大商家應當主動承擔自己應承擔的責任。消費者在這樣的情況下,更應該為自身權益、名譽,也要勇于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華商晨報 記者 趙威)
發表評論
登錄 |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