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歐尚超市疏忽致顧客十級傷殘 被判賠23萬
今天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是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法)正式施行的日子。舉證責任倒置、商家欺詐要退一賠三、明確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這些都是新消法的“新”處。昨天,記者親歷了一場消費糾紛的審判。超市工作人員疏忽導致消費者十級傷殘,最終被判賠償23萬余元。而依照新消法,結果也將截然不同。那么,從今天起,以往發生的消費糾紛怎么判是非,按照新消法還是舊消法?記者咨詢了相關人士。
事件回放
“我一手拿著錢包、一手挽著購物籃,突然有東西從后面撞上我,我倒在地上,右肩膀磕到了,爬都爬不起來。”在法庭上,黃女士一邊講一遍簡單地演示當時的情形。
“不是撞倒,是絆倒。”歐尚超市的代表反駁。
口說無憑,眼見為實。歐尚超市隨后提供了一段事發時的視頻,在法庭上被多遍回放。情況大致是這樣的:2012年12月31日上午,黃女士手提購物籃在超市轉悠,頭轉向左側邊看貨架邊往前慢慢走動。這個時候,超市一位工作人員打著電話、拖著運貨車輛向左轉到通道去,運貨車輛經過黃女士身邊時,底部兩根長長的金屬架碰上了黃女士,黃女士倒地。
之后,超市方將黃女士送到醫院治療。當時黃女士59歲。經診斷,黃女士右側肱骨大結節骨折、右側肩袖不全撕裂。黃女士的手無法跟正常人一樣抬到與地面垂直。
2013年12月5日,寧波三益司法鑒定所出具了一份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黃女士的傷殘等級為十級,護理期90天。在昨天上庭之前,海曙區消保委針對這起消費糾紛調解了三次,但終因雙方就賠償金額分歧較大,調解未果。
被超市運貨車絆倒,造成十級傷殘
爭論焦點
是否適用于《消法》?
黃女士方認為,適用。黃女士在超市購物,是消費者。超市方對黃女士的人身安全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超市方沒有盡到應有的義務,導致黃女士受傷,應該根據《浙江省實施辦法》規定的賠償數目以及賠償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其第54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殘疾、死亡的,其中承擔責任中有這樣的規定:殘疾者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根據受害者傷殘等級,按照當地年平均生活費的六倍至十二倍計算。殘疾賠償金也是如此。按照2011年寧波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23288元。黃女士提出要求超市賠償殘疾者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各139728元(23288×6=139728元)。此外要求賠償日均護理費119元,90天共計10710元。兩者相加超過29萬元。
超市方認為,不適用。在超市方看來,公司經營性質是零售大賣場,向顧客提供的是開放式貨架和自助購物。超市工作人員的職責主要在于維持秩序、整理貨架、擺放貨物等配合顧客的自助購物,而并不直接為顧客提供服務。因此,跟黃女士的糾紛不適用于《消法》,而應該用《侵權責任法》來規范。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黃女士發生人身損害時,實際年齡是59周歲。根據寧波市2011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058元),原告十級傷殘的傷殘賠償金應該為人民幣68116元(34058×20×0.1=68116元)。
超市是否承擔全責?
“公司在第一時間派人帶黃女士去醫院治療,也支付了所有醫療費用。超市作為公共場所管理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為原告承擔一切必要費用,盡到了管理人的安全保障責任。”超市方認為,黃女士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購物過程中也應自行注意現場的環境。然而,黃女士在購物時,沒有集中一定注意力觀察現場的情況,黃女士應該對自己的大意導致的受傷結果承擔一定的責任。
黃女士方則認為,超市方應對消費者的人身安全負責。黃女士被撞的區域也是購物區域,工作人員沒盡到提醒義務,超市應完全負責。
法院判決
超市承擔八成過錯
賠償消費者23萬余元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再來聽聽法官怎么說。法官認為,黃女士為了生活消費需要,到超市購物,屬于《消法》意義上的消費者。歐尚作為商家,有義務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購物場所和環境,應當在可能發生危險的地方,對消費者進行警示。但歐尚超市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不過黃女士自己沒有看路,也有過錯,雙方的過錯比例按照8:2計算。
按照浙江省實施《消法》辦法的規定,法院支持黃女士要求的殘疾者一次性生活補助費139728元、殘疾賠償金各139728元以及部分護理費,共計289538.3元,其中超市承擔八成,被判賠231630.6元。
專家說法
之前的糾紛調解依據
應向消費者傾斜
新消法正式施行,新消法中有不少新變化。寧波大學法學院教授鄭曙光表示,新舊消法中有兩條跟本案關系特別大。
新消法中第十八條有新增的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這進一步明確了,經營者不僅要對銷售的產品、服務本身負責,而且也要對經營場所的安全保障負責。
另外,舊消法第四十一條提到,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殘疾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費、生活補助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其撫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而在新法中,該規定中的“生活補助費”沒有提及。這與我國2009年頒布的《侵權責任法》的侵權責任保持了一致性。
鄭曙光認為,消法本身就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對于發生在新消法之前的糾紛,如果舊消法更向消費者傾斜,可以依照舊消法的規定判定侵權人的責任。
(現代金報 記者 俞林鳳 通訊員陶琪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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