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潤發“頂級”普洱實則20元一斤遭起訴
買了標有“頂級”字樣的普洱茶,侯先生回家后喝了覺得味道一般,于是投訴到工商部門,商家因采用絕對化廣告用語被處罰。隨后,侯先生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商家做出3倍賠償。
標有“頂級”,茶味卻一般
去年3月28日,市民侯先生在位于關河路的一家超市,看到有普洱茶在銷售。普洱茶外包裝上標注有“頂級”字樣。
既然是“頂級”,那應該是好茶了。侯先生花1050元買了5包。回到家中,侯先生品嘗后覺得味道一般,“還不如路邊攤上幾十元一斤的茶葉味道好,算不上‘頂級’”。
侯先生覺得受騙了,于是向常州市工商局天寧分局投訴。經過立案調查,天寧工商分局書面答復侯先生:該超市銷售的散裝普洱茶標有“頂級”字樣,違反了《廣告法》,構成了使用絕對化用語的違法行為。根據相關法規,該局對超市開具了處罰決定書,責令超市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公開更正。
去年7月30日,侯先生起訴至天寧法院。在訴狀中,侯先生認為,自己是被“頂級”字樣誤導而購買了普洱茶,超市的行為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請求法院判令超市退還1050元,賠償3150元及訴訟費等。
庭審中,超市辯稱,茶葉在包裝上使用“頂級”字樣,并不違反廣告法,而且,其在進貨時嚴格把控,要求供應商提供貨物質檢報告及供應商資質證明,盡到了審查義務。
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協商一致,對已經被侯先生食用的茶葉價值估價為20元。
天寧法院審理查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頂級”兩字在廣告語中是否屬于“最高級”等用語問題的答復中的處理意見為: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絕對化用語。“頂級”兩字,是與上述用語含義相同的表示,屬于絕對化用語。
起訴到法院,獲得3倍賠償
超市是否存在欺詐消費者的情形?天寧法院審理后認為,生產者在包裝上標注“頂級”的字樣,是對商品和服務的真實性的歪曲,影響了消費者對產品的認識及誤導其引發后續的交易行為,應當認定為構成欺詐。雖然茶葉外包裝上的“頂級”字樣是茶葉生產商生產制造時的行為,但是不能以此免除銷售者的審核注意義務。超市作為銷售者,對于所銷售的涉案商品把關不嚴,致使存在欺詐性的商品流入市場,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符合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
據此,天寧法院作出判決,超市向侯先生退還貨款1030元(在退貨款中扣除已經食用的茶葉價值20元),并向侯先生支付賠償款3150元,合計4180元。侯先生將其購買的茶葉返還給大潤發。
針對該案,承辦法官介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后,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其懲罰性賠償金額提高到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本案判決認定了采用絕對化用語的廣告宣傳構成對商品真實信息的夸大與歪曲,是引人誤解的欺詐行為,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金,有利于鼓勵消費者發現經營者的不規范甚至違法行為,促使經營者更加謹慎、克制從事經營活動。
(現代快報 天法宣 劉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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