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大潤發超市皇姑店被指出售過期咖啡粉
消費者在大潤發超市皇姑店買到過期咖啡華商晨報 掌中沈陽客戶端記者 趙威 攝
超市:未采購涉事批次 消費者已向監管部門投訴
96128熱線:沈陽市民費先生反映,他在大潤發超市皇姑店買了一包咖啡粉,沒出超市就發現商品已過期,但商家不退貨也不賠償。
“過期一個多月的咖啡,超市還拿出來賣,這不是坑人嗎?”
近日,沈陽市民費先生在大潤發超市皇姑店購買一包進口咖啡粉,發現商品已過期,維權時遇難題。
市民投訴:超市買到過期咖啡粉 商家拒賠償
據費先生介紹,5月6日中午,他在大潤發超市皇姑店花35.2元購買一包樂家美味咖啡粉,結賬后,未離開超市即發現產品過期。
費先生稱,咖啡粉外包裝標注信息顯示,生產日期為2013年3月29日,保質期截止日期為2015年3月29日,已過期一個多月。
費先生認為,商家將過期商品混在未過期商品中銷售,其行為屬于欺詐。事后,他找到超市客服部門,要求一次賠償500元,超市拒絕了他的賠償要求。
記者核實:超市不認可產品為賣場所售
昨日,記者和費先生來到大潤發超市皇姑店,費先生向記者提供了過期的咖啡粉及購物小票。
針對費先生的投訴,大潤發超市皇姑店負責咖啡銷售的王姓負責人表示,接到投訴后,經內部排查,賣場銷售的咖啡生產日期均在2014年,外包裝與消費者購買的咖啡粉不同,超市并未銷售過費先生所購批次的咖啡粉。
同時,上述負責人稱,大潤發超市皇姑店于2013年12月31日正式營業,對于費先生所購2013年3月批次的咖啡粉,超市未采購。
王姓負責人同時表示,根據超市掌握的情況,有顧客提前拿著有問題的東西來到超市,扔進賣場里,事后再有人過來買。王姓負責人稱,費先生反映的情況并不能排除上述可能,因此超市不同意向消費者賠償。
費先生要求查看超市當天的監控視頻,但超市方面并未給出正面回復。目前,費先生已向食藥監部門投訴。
律師說法:消費者維權只需提供初級證據
衣食住行是百姓生活的核心內容,食品安全問題一直是百姓關注焦點。
4月份以來,本報新聞熱線和律師維權熱線共接到28起涉及食品方面的消費投訴,其中,食品過期、變質和含有異物等問題成為投訴熱點。
本報消費維權律師團成員、遼寧安行律師事務所律師楊繼新表示,在司法實踐中,食品過保質期、消費者通過感官發現商品已經變質、酸敗,但是還在銷售的,以上這些情形都視為明知,在此情況下,商家如果銷售過期食品屬于消費欺詐。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商家要承擔10倍的賠償,但參照《消法》的規定,消費者購買到過期食品金額較低可要求經營者一次賠償500元。
楊繼新認為,消費者購物遇糾紛,維權時只需提供購物小票和產品初級證明材料即可,如果商家對于消費者提供的證據不認可,商家需用證據反駁,如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商家則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此外,楊繼新表示,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對于職業打假人或者“知假買假”的消費者,法律一樣維護上述人士的合法權益。
(華商晨報 記者 趙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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