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九頭崖零供對峙風波:“黃票”局中局
核心提示
三年前的“黃票”,是一套旨在優化“食品索證索票和臺賬制度”流程,由平頂山工商部門探索出的“食品流通備案監管模式”。當初,它雖在質疑聲中“落地”,卻也不乏“創新”的褒獎。
三年后的“黃票”,在近期當地出現的“零供對峙”風波中,卻顯示出異樣的能量。
A
九頭崖的控告書
上月末,發生在平頂山市的“九頭崖零供對峙”風波,讓河南商界驚訝:當地數百名供貨商,集體登門向河南九頭崖集團平頂山商業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頭崖)“討債”。
半月后,風波中的四點懸疑,如“惡意欠款、逼迫式高毛利、苛捐雜費、‘黃票’干預市場”,未能等來當地官方的結論。但至少從表面看,風波趨向平和。
豈料,平靜的湖面掩飾了激流涌動,對峙焦點陡然轉向并爆發。
4月22日,九頭崖向平頂山警方提交“控告書”。內容是,平頂山食品百貨業商會(以下簡稱商會)三名成員,利用其在商會的核心身份及所掌控的“黃票”權力,要挾200余家商戶(指超市供貨商),在3月26日對九頭崖實施“堵門”。造成該公司旗下三家超市門店停業一天,直接經濟損失近15萬元。
值得一說的是,在對峙風波事發后第一周,九頭崖即指控過“系商會操控”。但在當時,該商會對此說法給予了駁斥。商會秘書長侯宏超稱,商會支持廣大供貨商的維權行動。但商會在事件中的角色,是維護市場正常經營秩序,緩和社會矛盾,協助政府安撫供貨商情緒,并積極配合調查取證。由此,商會對九頭崖“繞開問題、反咬一口”的態度,極為失望。
然而,九頭崖方面稱,隨附“控告書”一同提交警方的,還有幾份供貨商為其出具的“證明”,可“揭開”真相。
“證明”內容指向趨于一致。大意是:3月21日,商會組織開會。會上,三名核心成員即對我們(會員)提出要求,“3月24日,必須撤走留九頭崖工作的促銷員,不然,就請出商會,不再辦理‘黃票’”。3月25日,接到商會一核心成員的電話通知,“次日早6點,每家(會員)需派出一輛車參與‘堵門’。如不參加,就會被請出商會,不再辦理‘黃票’”。
“證明”中敘述的兩次“行動”,后綴條件是一致的,“如不參加或不執行,請出商會,不辦‘黃票’。”而這,即是被九頭崖視為“支撐商會預謀風波的撬杠”。
該公司稱,從事件發生至今,商會曾兩度暗中要求供貨商停供貨品。但最終,由于供貨商群體對所產生的經營風險產生積怨,只得作罷。
4月22日下午,記者聯系商會會長李成,被告知“正在出差。商會一切發言,由秘書長做出”。而聯絡秘書長,無音信。
“暴露‘黃票’現行管理機制下凸顯的矛盾”,九頭崖直接打擊商會核心層的意圖,尤為明顯。
這樣做,有產生三個方面的作用。其一,要求當地政府對“黃票”機制運行所存在問題,給予表態;其二,在社會公眾面前,對其形象實現快速“翻牌”;其三,在當地供貨商群體中,重掌“上位”話語權。
另據記者了解,此次對峙風波之前,商會與九頭崖之間,還是互敬三分的。譬如,九頭崖集團旗下的水業、餅業、啤酒公司,在當地流通并沒有到商會備案。
但九頭崖超市一負責人稱,問題之所以爆發,是風波事件發生后,多地供貨商對其資金安全,產生了恐慌,并在貨源、供貨商選擇上,受到了限制。
曾在對峙風波進行時,商會一負責人稱,嚴重質疑九頭崖超市自采食品,九頭崖旗下啤酒、礦泉水、餅類食品,脫離當地流通市場安全監管,提議工商部門給予嚴查。
也許,這是九頭崖為“反擊”找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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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票”畸形成長
“黃票”為何會成為持續深化的九頭崖零供對峙陡然轉向的矛盾焦點?
這要由“黃票”的起源說起。
記者查閱“黃票”的由來,2007年,平頂山工商部門為整頓食品流通市場、追溯食品來源,依據當地執法監管現實需求,設立了一套地方“食品流通備案監管機制”,后被稱為“一票通”機制,在當地零售界俗稱“黃票”。
“一票通”機制的創立,被當地工商部門解讀為,是基于2007年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對食品經營者要求執行的“索證索票”制度和“臺賬備案”制度(以下簡稱“兩項制度”),在監管流程與實施方式上,給予了改革和優化。
但是,該機制登場之初,即遭到媒體對其“強迫商戶加入官辦協會”的質疑。
簡單理解即是,要進入平頂山流通市場的任何食品品牌,都必須到區食品供應商協會(以下簡稱區協會)備案。每一批食品進入流通市場前,都需要領取一張監管“黃票”。否則,在任何流通環節(乃至小賣部)一旦被查處,最高將予以3000元罰款。
“‘強制執行,一條腿走路’,媒體批評是中肯的。”4月22日,平頂山市工商局一人士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談及三年前曾遇“質疑風波”的黃票制度這樣評價。他稱,遵守“兩項制度”,是食品經營者的義務。風波過后,工商部門決議將此“義務”還給食品經營者,因為工商部門“辦好事”,有越位之嫌。但是,仍舊認同此“備案模式”,因為這有利于工商局執法監管。
于是,2008年11月之前的“黃票”,在區協會辦理。隨著2008年商會成立,它統一承擔起市區食品備案工作。
此時,“黃票”操作對象發生的變化,看似都是供貨商自發的組織平移。但據多方考證,協會的實際管理人,仍舊是工商部門。另外,商會出現前,食品經營者領取“黃票”,只收2元工本費。而此后,則被改為了“只對備案會員提供‘黃票’服務”。而備案的前提,是繳納會費。
會費收取的標準,在2010年為每戶600元。2011年,提升至1200元。據當地媒體報道,截至2010年,該市共有528家商戶辦理了食品備案,備案單品達4萬項。其中,企業商戶備案率達到100%。
那么,商會收取會費理所當然,“黃票”機制又是受工商部門認同。“被脅迫”之說,來源何處?
“將‘黃票’轉移至一利益體,忽視了其內部潛在競爭的風險。繼而,在缺失監管的背景下,這一權力被核心小群體控制。”這是來自九頭崖的說法。
就此說法,記者向當地供貨商群體及工商部門求證,都得到肯定的答復。在對“黃票”權力監管的問題上,記者聽到了這樣的說法,工商部門的職權范圍,是監管“索證索票”、“臺賬備案”的執行情況。至于對商會自我運行的監管,屬于民政局、工商聯職權范圍。
可見,唯獨對于“黃票”機制實施過程的監管,貌似形成了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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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票”盛行的土壤
“商會備案,是行使的政府監管職能。等于說,工商局將此項業務,交給了商會辦理。”這是4月4日,商會一人士向記者解讀的“黃票”機制管理權限問題。
而這,與工商部門解釋的“義務歸還,只認同機制”,有明顯的出入。
或因如此,“黃票”機制實施過程的監管真空,與商會核心層對權力集中的訴求,形成了某種暗合。
繼而,“不僅商會內部利益糾紛不斷,更嚴重擾亂平頂山食品流通市場的自由競爭。”這是來自九頭崖“控告書”的內容。其主要指向了三個方面:
其一,會費與“黃票”機制捆綁,極不合理。
其二,“黃票”權力被商會核心成員利用,導致流通市場商品競爭失衡。譬如,排擠潛在競爭的同類商品品牌,故意設置入會難度。再如,核心成員干涉新進入市場品牌,對供貨商有選擇權。
其三,商會利用“黃票”權力,對供貨商罰款,是違法行為。
對于上述問題,一些食品生產企業駐地公司,數位供貨商,平頂山市工商局,都進行了確認。
市工商局一人士稱,針對2009年之后,因為“黃票”機制所出現的矛盾,該局領導已出面協調過多次。當然,協調也是唯一解決方式。
但該人士強調,2007年遭遇“質疑風波”后,早已修正了此前靠“黃票”一條腿走路的問題。即食品經營者要到平頂山經營,只要供貨方能按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向經營者提供“索證索票”、“臺賬備案”即可。
這一說法,超乎了當地零供兩界的意料。既然如此,何來供貨商在商會“忍氣吞聲”之說?
該人士將此問題,歸咎于“黃票”機制,能夠為供貨商帶來現實性方便解讀。他稱,依照《特別規定》,食品銷售者必須對供貨商,索要“三證一票”(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質檢報告、供貨票)蓋章或簽字復印件。其中,質檢報告一項是最為麻煩的。
“供貨商要將每項商品的每個批次質檢報告,向經營者提供到位。”該人士稱,這就有了3年前出現的全城供貨商扎堆買復印機的現象。相比之下,“黃票”機制實施統一備案,其價值即是為供貨商一年省去5000~10000元復印成本。“供貨商商會的依賴性,是希望尋求自身方便。”
針對“索證索票”制度繁瑣的問題,某市工商局法制科人士,有不同見解。他稱,之前,《特別規定》對“索證索票”的確有過這樣的要求。但隨著2009年《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相繼出臺,舊有要求被新法代替,極大地簡化了工商與食品經營者的壓力。
記者問,《特別規定》尚未廢止,是否仍是工商部門監管食品經營者執行“兩項制度”的主要依據。
該人士稱,《食品安全法》不僅是后發,并且從法律效力上高于《特別規定》。因而,工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監管,是理所應當的事。
記者采訪了7位當地供貨商。只有其中一位稱,在流通市場經營,可以不用“黃票”。但據稱,他是受到了一定的特殊照顧。而其他6位供貨商稱,從不知道有此變更,而即便是知道了,也行不通。因為,當地零售終端已被“馴服”,“不見‘黃票’不接貨”。
(大河報 記者 楊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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