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進舊城改造—-以臺灣為案例
臺灣的舊城改造有著悠久的歷史,最遠的可以追溯到上個世紀60年代,臺灣因其特殊的地理原因和較多的自然災害,舊城改造一直以來就是政府和民眾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
一鴻城市改造研究中心以臺灣為案例,探討臺灣的舊城改造是如何推進的。
1973年前后,隨著都市違建問題日益增多,且很多交通要道太窄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政府開始再次修正上述法律,為了美化市容、解決安全隱患等,臺灣都市計劃法單獨增列了關于舊城改造的內容,并開始啟動執行。當時也采用強拆的方式解決大量未經許可而搭建的違章建筑。直到三年后,存在大量違章建筑的臺北市率先成立了都市更新科,并制訂了《臺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正式開啟舊城改造的大幕。隨后,政府開始對臺北市紹安、柳鄉等多個地區實施更新。
這樣的方式持續了21年后,為了更好地解決舊城改造問題,臺灣對都市更新條例立法。一年后的1998年,都市更新條例立法工作正式完成,開始推動全面舊城更新工作。同時,舊城改造工作從原來的政府主導逐漸向民間主導進行過渡。因舊城改造程序繁雜、涉及面較廣,直到2005年,城市更新工作才慢慢由民間來主導。據統計,從2003年至今,都市更新的項目大概有近200個。
據統計,截至2011年臺灣屋齡達到30年以上老舊住宅約302 .8萬戶,約占總存量的37%。10年后,老舊房屋的比例將快速攀升至56%,若更新速度緩慢,問題將更為嚴重,這就迫使臺灣必須進行舊物改造。
一鴻城市改造研究中心發現,與大陸大拆大建不同,由民間主導的臺灣都市更新工作不是為了讓開發商賺錢,在城市建設用地的再開發利用過程中,必須要復蘇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開發建設中,必須按照《都市更新條例》所定的程序,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
臺灣舊城改造處理方式案例
處理方式分重建、整建或維護三種,重建指拆除更新單元內原有建筑物,重新建設;整建是指改建、修建更新單元內建筑物,或更新設備改善公共設施;而維護就是加強更新單元內土地使用及維護管理,如大樓外墻維護和增加無障礙設施等。此外,臺灣都市更新還有個特色就是“多數決機制”,即在政府劃定的都市更新范圍內,如果是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就不需要取得權利人的同意;但如果是民間來主導的話,則必須取得大多數人的同意。此外,還有容積率獎勵(不超過1.5倍)、稅費減免等方式推動城市更新工作持續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