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樂全面反擊大中單方面言行 仍將依法履約
10月23日,大中電器在京宣布與永樂解除協議,并要求沒收永樂此前支付給大中的人民幣1.5億元定金,針對大中單方面宣布與永樂依法解除合約一事,10月24日,永樂全面回擊了大中的各種說法,以及多次通過各種途徑說要解約的做法。永樂聲稱,大中“單方面行為”依法無效,永樂堅持履約的初衷始終不會改變。
昨日下午,(10月23日)大中宣布解約消息后,國美和永樂的股價曾一度出現下跌,后又被迅速拉回至開盤價水平,最終國美電器以7.05港元收盤,下跌0.56%,中國永樂報收2.41港元,下跌0.41%.
永樂宣布大中“單方面行為”無效
昨天,大中電器對外宣布,大中依照合同法依法通知永樂,隨即宣告大中與永樂的和約解除,并要求沒收人民幣1.5億元定金。而永樂今天致電家電網,稱任何未經仲裁機構或其他法律機構的裁定或判決所作出的解約行為,不僅無效,更是一種違約行為,而大中單方面的宣布解約,本身就是一種違約的行為,永樂不希望看到大中在違約的道路上走得太遠。
永樂表示,永樂和大中在4月19日簽署《戰略合作協議》,其本身就是為了更好地發展中國家電行業,整合行業市場,促進行業朝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這一初衷至今未曾改變。同時,永樂是一個守信用重承諾的企業,對于自己所簽訂的協議,本著負責任的態度來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永樂表示,公司已按協議支付了大中1.5億定金,認真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針對大中多次不負責任的行為,永樂將按有關法律程序追究,并按協議要求大中賠償最多2—3倍的違約金。據透露,永樂索賠相關工作將于近期啟動。
永樂說,根據《合同法》第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按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永樂指出,目前,上海永樂對于大中電器解除合同的效力存在異議,我們將通過仲裁確認大中解除合同行為的效力,若仲裁裁決大中電器解除合同的行為無效,則《戰略合作協議》仍為一項對雙方合法有效并有約束力的協議。
大中緣何不等仲裁結果公布就宣布“結果”?
值得一提的是,大中10月18號依法提交了仲裁,在沒有收到仲裁結果,也沒有得到永樂任何回應的情況下單方面宣布解約。按正常案件發展,大中應該靜等仲裁結果,而大中卻選擇借用媒體,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此事。
對此,永樂表示,大中今天的行動正是他一意孤行要違約的最后表示,永樂在今天發表的聲明中稱,“如果大中不嚴格按協議履行,永樂將通過法律途徑保護永樂的利益。無論該仲裁持續多長時間,永樂將奉陪到底,但這是永樂不愿看到的,因為仲裁時間越長,大中的價值就更低”。
永樂指出,對于大中過去多次通過各種途徑說要解約,永樂方面已經非常克制,一直通過協商來勸解大中方面不要作出違約行為,以免陷入被動局面。但目前看來,永樂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
永樂仍有履約經營主體地位?
對于大中宣稱的“收購主體已經發生改變”的說法,永樂指出,上海永樂為一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外商投資企業,其經營主體地位不會因為國美并購永樂而發生任何變化,也不會因此喪失履行《戰略合作協議》的能力。其次,永樂和大中在《戰略合作協議》中約定,雙方有權通過自己的關聯公司行使或履行協議。因此,即使國美與永樂合并,一樣具備履行合約的能力和權利。
永樂表示,2006年4月19日簽訂的《戰略合作協議》之后,永樂方面已依約支付了大中1.5億的保證金,履行了協議義務。按照雙方約定,大中方面將于2007年4月18日前提出合并方案,但至今未見大中方面提出任何一種合并方案,大中對履行該協議態度極不認真。而永樂方面所作的積極努力和大中方面的消極態度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永樂為何不接受大中退還1.5億定金的要求?
對于永樂為什么不接受大中提出的退還1.5億定金的要求?永樂認為,雙方合作不僅對中國家電市場有幫助,而且對大中的發展是有益的,所以永樂方面希望勸說其繼續履約。
永樂指出,從今天大中單方面宣布解約這一事實違約行為來看,永樂收回這1.5億定金是自然的,因為任何定金都會有相應的權利,既然永樂已經支付了1.5億定金,相應的權利就應該得到保障。永樂表示將依據法律,要求大中賠償2-3倍的賠償金。
業界反應
相信法律,希望當事方理性
昨晚8時,蘇寧電器總裁張近東說,他們也剛剛聽說了這件事,但作為旁觀者不是很清楚內情,具體還得由法律來解決。
而國美對此則不愿發表評論。國美方面稱,因國美和永樂的合并工作還沒有完全完成,因此新公司尚未研究過這關聯交易方面的議題。
而一些廠家則表示,中國家電連鎖正在進入新一輪整合期,有些沖突是正常的,希望大中和永樂能夠理性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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