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美大中收購合同設計
但我更愿意把國美收購大中的交易作為商法課程研討的一個典型案例。我們要討論的問題是,從法律視角如何解讀這宗交易。
首先,國美電器怎樣實施了交易?這里所說的“國美電器”是指注冊于百慕大的“國美電器控股有限公司”,其股份于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493)。“大中電器”是指2007年7月31日注冊成立的“北京市大中家用電器連鎖銷售有限公司”。國美電器對大中電器的“收購”主要由三個合同構成。
第一個合同是國美電器一方貸款給第三方購買大中電器的全部股權。國美電器(HK 493)2007年12月14日在香港聯交所發布的公告稱,其附屬公司天津國美商業咨詢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咨詢)出面,通過興業銀行北京分行向第三方北京戰圣投資有限公司(戰圣投資)提供36億元貸款,戰圣公司將用貸款收購大中電器的全部注冊資本。因此,直接購買大中電器全部股權的不是國美電器,而是戰圣投資。在這一階段,如果戰圣投資僅以自己名義購買大中電器全部股權,則大中電器成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個合同是天津咨詢與戰圣投資的委托經營協議。通過該協議,戰圣投資委托天津咨詢以“獨家專營”的方式全面管理經營大中電器。天津咨詢通過收取“管理費”獲取大中電器的經營收益。于是,大中電器的經營管理權和收益權實際上由天津咨詢也即國美電器掌控。
第三個合同是天津咨詢與戰圣投資訂立的“獨家購股權”協議。根據該協議,天津咨詢有權獨家購買戰圣投資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大中電器的股權。據此,國美電器實際上取得購買大中電器股權的期權(Option),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直接收購、吸收合并或間接控制大中電器。當然也可以放棄這個期權。
從以上三個合同可能提出兩個法律問題:國美出錢讓戰圣投資購買大中的股權,國美如何確保貸款債權的安全?戰圣投資承諾授予天津咨詢獨家購股權,如果前者變卦拒不履行合同怎么辦?
據媒體披露,戰圣投資是國美的長期合作伙伴,背信棄義似乎不太可能。但是,別忘了“商場如戰場”,為了保障交易安全,為了給國美公眾股東一個交待,國美必須安排某種擔保機制。所以,除了上述三個主要合同外,當事人還簽署了兩個擔保合同。一是,戰圣投資將購買的大中電器全部股權質押給天津咨詢;二是,戰圣投資的兩個股東將其持有的戰圣投資的全部股權質押給天津咨詢。這兩項質押的直接目的是,擔保戰圣投資清償36億元貸款。
但是,國美要的是大中的股權而不是戰圣投資的還貸。假設戰圣投資拒不履約,寧肯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也不向天津咨詢轉讓大中股權,國美方面怎么辦?根據我國合同法,被判決違約的當事人應實際履行合同,只有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才可以通過賠償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只要股權還在戰圣投資手中,國美方面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戰圣投資拒不履約是無法奏效的。再假設戰圣投資瞞著天津咨詢與其他人簽訂了轉讓大中股權的合同,國美方面如何應對呢?根據物權法,股權一經質押,就不得轉讓,除非質押權人同意。所以,任何轉讓大中股權的合同如未經天津咨詢同意,均不生效力。由此可見,兩份質押合同實際上是一箭雙雕:既擔保了國美的貸款債權(從而符合了聯交所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要求),又確保了國美的獨家購股期權(即收購大中電器的目標)不會落空。
國美為什么要費盡周折而不是直接購買大中電器的股權呢?最簡單的回答就是,規避外資并購的有關監管規則。
國美電器是注冊于百慕大的公司,其收購大中電器股權構成所謂“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中的“股權并購”。根據商務部2006年8月發布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這類“股權并購”等同于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因此(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須經商務部審批。
國美電器直接收購大中電器的股權并申請商務部批準均無法律障礙。但是,審批程序極可能導致“貽誤戰機”。行政審批是人類發明的吞噬時間的最強大機器,其巨大的“吞噬力”許多時候是無法預見的。國美必須繞開審批,先行鎖定目標公司的股權,搶得先機。于是,上述一套交易就被炮制出來了。所以,與其說監管禁止了某些交易,不如說它僅僅是增加了交易成本而已。
。《IT經理世界》 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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