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吧版權訴訟應對策略分析
回顧剛剛過去的2007年,如果評選十大網絡流行詞語,版權應當名列其中。版權爭議不是現在才有,但是現在表現得尤為突出。年初央視大戲《貞觀長歌》引發了與百度的博客侵權糾紛,以及與迅雷的P2P下載糾紛;在知識產權保護月中,七大唱片訴雅虎中國搜索侵權獲得勝訴;不久,網吧院線在全國展開維權行動,并有多起案件已進入訴訟階段;緊接著,眾多的版權人復制了網吧院線維權模式,展開了一場版權人、版權提供商、網吧之間的博弈。
版權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稱為著作權。版權不同于物權,不具有對世性,其實質是國家為鼓勵創作,賦予版權人一定期限的專有使用權。從另一個方面解釋,如果沒有賦予“一定期限的專有權”,那么所有的作品甫一產生就進入了公有領域,公眾即可不受限制的使用該作品,因此,版權也可以理解為是對原本屬于公有領域的作品給予的特定期限的保護,并由其產生了的合法的壟斷利益。所以不難理解為何眾多的版權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維護版權”。
21世紀是知識經濟時代,知識以及智力成果是不可替代的,并且是可以依法壟斷的。而互聯網的基本特征卻是共用與共享,與知識產權的核心“壟斷”相矛盾。所以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注定在網絡中獲得利益的同時,面臨“分享”帶來的種種問題。而知識產權權利人不懈地“維權”,正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壟斷地位和壟斷利益。
為何版權訴訟在2007年爆發?我們認為原因有三:首先是版權市場已經形成,但這個市場卻不受版權人控制;其次近幾年全球的唱片和電影公司在我國大量的版權訴訟,啟蒙并且推動了中國的版權訴訟;第三,審判水平得到提高。信息網絡傳播權在2001年設立之初,對該權利的確認和保護在理論水平和審判實踐上均顯不足,而在這7年中,伴隨著網絡傳播權訴訟的增多,審判實踐不斷積累,審判水平得到切實提高。
面對權利人的維權,作為使用者也存在眾多的抗辯理由,比如技術避風港原則,或者合理使用原則。但是在抗辯自己的使用合法之前,首先應當審查的是權利人起訴的版權訴訟是否是有效訴訟,畢竟我國著作權法沒有類似日本規定的“積極否認特別規則”,因此留給了使用者極大的抗辯空間。
第一,權利人的版權是否可訴版權?可訴版權可以從有效版權、初始主體、權利性質、權利種類、作品類型、保護期限等方面來逐一分析,因為這里的每一點都會影響到原告持有的版權是否具有在實體法上獲得支持的可訴性。例如保護期限,由于版權不是永久保護的,而是限定了特定期限的,而針對不同創作主體,不同類型的作品,法律規定的保護期也不一致。也只有保護期內的作品才享有版權。
第二,確定作品的類型。我國著作權法和著作權實施條例規定了很多作品的類型,權利人僅對自己創作的作品享有版權,對其他相關作品并不享有版權,也不能以自己名義限制他人使用,即訴爭的作品必須與權利人享有版權的作品具有一致性。比如錄音制作權享有錄音制作者權,可以限制他人對錄音制品的使用,但是不能限制他人使用錄音制品中詞曲的,除非他同時也是詞曲的版權人。但這種情形下,他的起訴身份實際上就是作者而不是錄音制作者了。
第三,明確侵犯的權利。版權是一個屬概念,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了版權人享有十四項種權利,其中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財產權利中有比較常見的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因此權利人在起訴的時候必須明確哪一項或幾項權利受到侵犯,而不能籠統的說一個侵犯版權。更何況有時候同一個作品的幾項權利由不同的權利人享有,權利人僅能對自己享有的某個權利提起侵權訴訟。
第四,權利人是否享有專有權利。著作權法規定,只有著作權人或者獲得專有授權的權利人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因為只有當主體的權利是專有性質的時候,才能排斥其他人的使用,或者說其他人未經許可的時候才侵犯了他的壟斷利益。而隨著版權市場的繁榮,版權轉讓或者授權會頻繁發生,甚至出現多次的轉讓、多次的授權,因此只有訴訟主體的每次轉讓或者授權都是合法的,沒有瑕疵的,并且是專有的,才能作為適合原告提起訴訟。
上訴的分析不僅僅是對權利人訴訟有效性的審查,同時也是對使用者自己使用行為的定位過程,只有當權利人的起訴與使用者所使用的特定作品的特定權利相一致的情況下,才可能構成版權侵權。
我們認為上述法律概念、關系以及應對抗辯技巧應該是眾多網吧業主在選購網吧影視平臺必須注意的,當然縱觀國內所有的網吧影視平臺提供商,沒有一家能夠完全解決版權問題,所有正版授權,意味著天文數字的授權成本,因此我們認為網吧在付費使用網吧影視平臺提供商時一定要明確彼此的權利義務,而影視提供商在不能完全保證所有正版的現今語境下,需要積極承擔其自身應該承擔的版權責任,即當自身的網吧用戶因為平臺上的影視版權問題而被發律師函、賠償函等法律文件,或直接被訴訟,那么影視平臺提供商應該積極替網吧出頭,協商解決版權糾紛,并承擔相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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