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衣工引爆炸彈勒索好又多 四顧客受傷
嫌打工錢不多,韶關男子黃履昌先后向廣州棠下好又多超市、東曉路萬佳商場和敦和路薈萃商場電話恐嚇。在索要巨額勒索失敗后,干脆自制“土炸彈”在崗頂好又多超市門前休息區引爆,以致4名市民被炸傷。事后,黃履昌又以“繼續制造爆炸事件”相威脅,向棠下好又多超市勒索1000萬元。
日前,夢想“一朝致富”的黃履昌被法院以敲詐勒索和爆炸罪終審判處10年徒刑。
好又多爆炸四顧客受傷
2006年11月28日傍晚7點半,剛從天河崗頂“好又多”商場出來的陳先生坐在東門外的休息區休息。不到半分鐘,就聽到周圍傳來驚呼聲,有人大喊“冒煙了”。陳先生左顧右看,果然發現桌子下正在冒煙。與此同時,同一張桌子的一女子也發現了異常,兩人剛站起身來準備逃跑,“砰”的一聲悶響,陳先生的左手臂被炸傷。同時受傷的還有同桌的女子及坐在對面的吳某,而站在一邊吃東西的謝某也遭了殃,左腳受傷,皮鞋被炸爛。
事發后,好又多的保安從商場里跑出來,將4名受傷的顧客送到醫院救治。而警方也迅速趕到現場進行勘查,發現爆炸現場有殘留的紅色塑料袋碎片,螺絲釘、爆竹紙屑及蚊香碎片等。
男子勒索千萬次日被抓
到底是何人放置炸彈?出于什么目的?就在警方抓緊偵查此案時,同年的12月2日下午6時30分左右,一個電話打到同樣位于天河區的棠下“好又多”商場服務臺,一男子聲稱崗頂“好又多”炸彈是他放的,他要求商場方面準備好1000萬元,第二天他會再次打電話來談判。在提供了一個工商銀行賬號后,電話被掛斷了。
“好又多”迅速將該情況匯報給警方,經分析后,警方調查得知該男子用的是“130”號碼打的電話,與棠下“好又多”兩年多前碰到勒索案所用號碼一樣;不僅如此,兩年多前,廣州東曉路的萬佳百貨碰到的一宗勒索案罪犯提供的賬戶與這宗爆炸案男子提供的一模一樣,警方隨即初步認定這一系列勒索案為同一男子所為。
同年12月3日,也就是“好又多”接到1000萬勒索電話的第二天,還沒等商場接到該男子的談判電話,警方就通過偵查手段,在天河區棠下的一間制衣廠將疑犯黃履昌抓獲。
經審查,黃履昌對爆炸罪行供認不諱,并且一一道出兩年多前另外三單敲詐案的事實。在隨后的法庭審理中,記者了解到黃履昌作案的詳細經過和作案動機。
據悉,今年36歲的黃履昌是廣東韶關人,小學文化,性格內向、孤僻,做事比較遲鈍。據其辯護律師分析,30多歲的黃履昌還沒有談過戀愛,打工10年卻經常因為做事慢而被“炒魷魚”。人生多次的打擊以及社會對他的排斥,造成他巨大的壓力無法宣泄,以致對社會的認識產生了偏差,最后犯下大錯。
三度勒索均未達成目的
黃履昌首次作案是在2004年9月18日。當天下午6時30分左右,棠下“好又多”商場員工吳某接到黃履昌的短信,大致內容是“恐嚇,緊急通知天河店現已有危險炸藥品在某商品里,請及時處理否則后果自負”。因為之前吳某就接到黃打來的勒索電話,因此吳某馬上將情況匯報給負責人,警方也趕到現場。商場方面假意與黃履昌討價還價,將勒索款項從20萬減到6.8萬,后又詢問黃履昌是否放了炸彈,黃則說“趕緊匯錢過來,否則就放炸彈”。但“好又多”在對商場進行詳細的檢查后,發現沒有爆炸物品,也就對黃履昌的恐嚇置之不理,沒有滿足他的要求。
等了近一個月的時間,黃履昌見沒有錢到賬,遂轉移作案目標,以同樣的恐嚇手段,對海珠區東曉路萬佳百貨商場勒索20萬,結果沒有得逞;事隔近兩年之后,即2006年9月6日,黃履昌第三次勒索,這次的目標鎖定在海珠區敦和路薈萃商場,并且將勒索金額減少至8萬元,依然沒有成功。
屢屢失敗決定制造爆炸
屢屢勒索失敗,黃履昌把原因歸咎于沒有真正炸過商場,因此別人都不理他的“恐嚇”。2006年10月27日,黃履昌花了20元買來炮竹、太空杯、溫箱和螺絲釘等材料,憑著自己小時候玩過“土炸彈”的記憶,在其宿舍內制造“土炸彈”。為了加大炸彈的殺傷力,黃履昌還在炸彈制作過程中加入了螺絲釘。
第二天下午6時30分,黃履昌拎著炸彈跑到崗頂“好又多”東門口,將炸彈放在第三張桌子底下,點燃用于引爆的蚊香后迅速溜到對面的太平洋電腦城公交站。等了約5分鐘后聽到響聲,知道爆炸成功,黃履昌回到宿舍,隨后致電勒索。
自辯腦力不行工資太少
去年7月25日,黃履昌涉嫌敲詐勒索和爆炸罪在天河區法院受審時,當被問及為何向多家超市勒索錢物時,黃履昌突然在庭上大談自己的“夢想”:“想用敲詐勒索得來的錢在繁華路段開個服裝店之類的商鋪,以擺脫工資少的打工生活。”隨后他又向法庭表明,他之所以敲詐勒索是因為打工工資太低,這樣撈錢快;在回答辯護律師“為何工資低”的問題時,黃履昌回答說,因為他腦力不行,反應沒有別人快。
司法鑒定黃某精神正常
但就是這樣一個自稱“腦力不行”的人卻能自己制造出炸彈勒索財物。據悉,檢察機關在辦案時也考慮到黃履昌會否因為精神有問題而做出如此瘋狂的舉動,專門委托精神病醫院司法鑒定所作鑒定。結果顯示,黃履昌一切正常。
根據這個鑒定結果,此案歷經天河區和廣州市兩級法院審理后,均認為黃履昌以恐嚇手段勒索多家商場財物,又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行為,危及公共安全,并導致多人受傷,其行為分別構成敲詐勒索罪和爆炸罪,但鑒于其坦白交代罪行,并有悔罪的表現,法院決定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
(信息時報 記者 李朝濤 實習生 何振興 蕭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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