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德基辭退經理被判賠13萬 不服裁決再起訴
2000年5月,鄧女士進入肯德基公司大興黃村鎮某餐廳任經理,之后又調到另一家餐廳任經理。雙方最后一次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期到2008年12月31日。2008年5月,肯德基公司向鄧女士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鄧女士以肯德基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為由,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中,肯德基公司稱2007年7月,鄧女士在工作中未及時追蹤餐廳的存貨管理,出現較大的產品差異,且不及時報備造成餐廳運營中斷貨,屬于《員工手冊》中的較重違紀行為,公司給予鄧女士書面警告。2008年1月,公司又發現了鄧女士的另一次違紀情況并找她面談。這一次是在2007年4月,鄧女士所在餐廳有3名接待員晉升,但因鄧女士未及時錄入人事變動信息,導致3名接待員未及時增加工資。肯德基公司認為鄧女士已重復發生嚴重違紀行為,將她辭退,合法有據。鄧女士則稱存貨有差異屬餐廳正常現象,另一起違紀情況責任并不在她。
仲裁委認為,肯德基公司提供的《員工手冊》涉及嚴重違紀條款中,沒有相關“因受到嚴重警告處分”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也未有“因一次受到書面警告,另一次面談溝通記錄”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肯德基公司與員工面談溝通記錄不能證明與《員工手冊》中的“重復發生較重違紀行為”有直接和必然聯系。肯德基公司以找鄧女士面談溝通,以此確定重復發生較重違紀行為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最后,仲裁庭裁定肯德基公司一次性賠付鄧女士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3萬余元。
肯德基公司對勞動仲裁不服,起訴到法院。前天的庭審中,雙方爭議仍舊較大,法院將擇日宣判。
(京華時報 記者 王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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