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超市冒用樂購商標 TESCO聲明打假
聯商網消息:江浙地區部分超市惡意冒用“樂購”商標進行違法經營活動的聲明
上海虹橋正瀚律師事務所黃政燏律師受頂超(開曼島)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頂超公司”,為TESCO在華注冊商標“樂購”的合法權利人)委托,嚴正聲明如下:
經調查發現,江浙地區有以下15家超市惡意冒用注冊商標“樂購”的標識及樂購超市的名義進行非法經營。具體信息如下:

經查,這些超市主要存在以下侵犯注冊商標“樂購”的違法行為:
1、超市無論是門店外立面店名,還是內部裝修、裝飾全面采用“樂購”標識;
2、超市的指示牌及導購圖上標注“樂購”標識;
3、超市商品的價格標簽及電子秤標簽上標注“樂購”標識;
4、超市賣出商品的電腦小票上標注“樂購”標識;
5、超市商品的包裝標注“樂購”標識;
6、超市的購物袋標注“樂購”標識;
7、超市的宣傳單及促銷廣告上標注“樂購”標識;
8、超市的員工制服及胸牌上標注“樂購”標識;
實際上,頂超(開曼島)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頂超公司”)是注冊商標“樂購”的合法權利人。作為注冊商標“樂購”的合法商標注冊人,頂超公司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上所有賦予注冊商標“樂購”的專用權。頂超公司的該權利還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保護。
根據以上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為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非法行為!
(一) 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商標法》第52條
(二)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商標法》第52條
(三)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
(四)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
(五)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
(六)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
(七)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
(八)在相同或者類似服務上,擅自使用與他人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務商標的;《國家商標局關于保護服務商標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
(九)在相同或者類似服務上,擅自將與他人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服務名稱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國家商標局關于保護服務商標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
(十)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務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服務商標標識的;
上述行為主要是指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該服務行業所使用的、帶有他人服務商標標識的物品;《國家商標局關于保護服務商標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
(十一)利用廣告、宣傳媒介或者其他引導消費的手段,擅自使用與他人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務商標,并足以造成誤認的;《國家商標局關于保護服務商標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
(十二)商標中的文字和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
前條所指混淆主要包括: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引起相關公眾對商標注冊人與企業名稱所有人的誤認或者誤解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
(十三)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法》第52條
據此,以上15家假冒樂購超市冒用頂超公司擁有的注冊商標“樂購”的名義開展商業活動的行為已經涉嫌違反以上法律法規,嚴重侵犯了頂超公司的合法權益,給頂超公司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及商譽損失。
對于以上15家假冒樂購超市,我們已依法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舉報。
以上15家假冒樂購超市的惡劣行為也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以下規定,涉嫌構成犯罪!
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鑒于以上情況,本律師代表頂超公司向以上15家超市嚴正告知:
1、即日起立刻停止侵犯“樂購”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
2、即日起立刻停止以“樂購”名義開展的所有經營活動!
3、我們將繼續采取包括向工商檢舉、訴訟、向警方報案在內的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以上15家超市的經濟責任、司法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
特此聲明。
本函件的法律依據僅限于出具之日的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本函件的事實依據僅限于出具之日我們所獲知的與題述事宜相關的書面以及口頭資料信息。
如發現有冒用注冊商標“樂購”的標識及樂購超市進行非法經營的,歡迎大家舉報。
舉報電話:021-52942239-2870
聯系人:邵律師。
上海虹橋正瀚律師事務所
黃政燏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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