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事項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成民初字第113號《民事判決書》,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況
本案基本情況詳見本公司于2008年12月26日、2009年2月25日及2009年11月13日刊登在《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的公告。
二、判決情況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定,成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商集團“)與四川省住信房屋拆遷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住信公司“)簽訂的委托拆遷安置合同于2008年6月26日解除。雙方當事人委托拆遷安置合同解除后,成商集團應承擔以下拆遷費用:拆遷人員工資、辦公費用、誤餐及協調費等拆遷實際支出費用1146151.29元、拆遷22戶的補償安置費用7787511元、從青羊房管局購買3套安置房支出的購房款1095233.5元,共計10028895.79元。成商集團向住信公司支付的27297508元中,扣除上述費用后,剩余17268612.21元應返還成商集團。
基于上述認定,法院對本案作出如下判決:
1、住信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成商集團返還17268612.21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自2008年6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
2、住信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成商集團交付成都市青羊區蘇坡鄉“錦繡光華”16棟305、402、505號房屋。
3、住信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成商集團支付違約金278000元。
4、駁回成商集團其余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4105.2元,司法鑒定費40000元,共計224105.2元,成商集團負擔70000元,由住信公司負擔154105.2元。
三、簡要說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因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上訴,本公司目前尚不知悉對方當事人是否會提出上訴,故無法判斷該訴訟對本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公司將就該案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備查文件目錄
1、(2009)成民初字第113號《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成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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