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盛、君太等企業因價格欺詐被罰50萬
針對“五一”前后,部分商家以打折促銷為虛、暗藏“貓膩”牟利為實的行為,國家發改委昨日通報檢查結果顯示,部分商貿流通企業存在優惠折扣價高于原價、返券促銷價高于原價、不如實標示附加條件等行為,百盛、君太等一些知名企業因價格欺詐被處以最高50萬元的罰款。
檢查發現,目前商貿企業主要存在三類價格欺詐行為:第一類為優惠折扣價、返券促銷價高于原價。如,沈陽市新世界百貨有限公司中華路店在優惠促銷鯊魚品牌休閑褲活動中,標示7折銷售、優惠折扣售價每條833元,經查打折前實際原價為590元,優惠折扣價比原價還高出243元;第二類為降價促銷時虛構原價。如,北京市君太太平洋百貨有限公司銷售百麗品牌女鞋,標示原價每雙768元、現價每雙537元,經查原價應為每雙614元;第三類為預存金額促銷時不如實標示附加條件。如,武漢市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寶豐路店開展促銷活動,宣稱預存50元抵200元,預存300元抵800元,未標明預存金額使用附加條件。經查實,除驚爆價特價商品外,預存50元抵200元需購買冰箱、洗衣機、空調、彩電、煙灶滿2000元(單件)方可使用,預存300元抵800元需購買冰箱、洗衣機、空調、彩電、煙灶滿8000元(2件)方可使用。在不知使用附加條件的情況下,部分消費者參加了預存金額活動。此次被曝光的價格欺詐案件還存在于包括上海、天津、南京、哈爾濱、太原等在內的一些大城市的知名商場。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院長莫世健認為,上述一些價格欺詐行為已經構成了違法行為,如消費者購買儲蓄卡,相當于與商家簽訂了非書面形式合同,而商家未盡充分告知義務,引起消費者的誤解。按照《合同法》規定,屬于“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消費者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保護自身利益。
(北京商報 記者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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