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辭退員工狀告沃爾瑪工會未盡“娘家”責任
工會,本是職工的“娘家人”。工人在企業遭遇不公,尋求工會幫助,被認為理所當然。但昨日在深圳市福田區開庭的一宗案件中,遭沃爾瑪深國投百貨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分店(下簡稱“沃爾瑪”)辭退的女工王亞芳卻將該分店工會告上法庭,理由是其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法庭當日沒有宣判。
律師段毅稱,以名譽權形式工人起訴工會的案件在國內尚難尋到公開的舊例。沃爾瑪深圳香蜜湖分店工會主席張原昨晚拒絕接受采訪。
事件 女工病休去培訓遭解聘
昨日下午,記者來到位于福田區法院的第十審判庭時,旁聽席上已經坐滿了聽眾,大多是慕名而來的工友,工人們對該案的關注程度可見一斑。
原告王亞芳緣何遭被告沃爾瑪辭退?又為何將沃爾瑪香蜜湖分店工會推上被告席?昨日的庭審一一呈現。
今年37歲的王亞芳,自2002年起在沃爾瑪擔任收銀員,一干就是9年。直到2011年7月18日,王亞芳被沃爾瑪以“不誠信”的理由解雇。
但王亞芳對此有不同意見。在昨日法庭上,王亞芳陳訴稱,2011年7月上旬,王亞芳因在家中扭到腰部,向公司請了5天病假。
病假期間,王亞芳前往香港大學參加了一次關于勞動法及工會知識的培訓,“想著培訓都是坐著,不像上班要一直站著,我就去了。結果回來沒幾天,公司就以‘不誠信’為由將我解聘了。但我只休了3天假就去上班了。”
原告工會未盡“娘家”責任
王亞芳表示,遭公司解聘后,自己就將沃爾瑪告上了法庭。
去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認定沃爾瑪以王亞芳病假期間前往香港參加培訓活動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過于苛刻,屬于違法解除。
王亞芳代理律師、廣東勞維律師事務所孟凡琦昨日當庭表示,之所以將沃爾瑪香蜜湖分店工會告上法庭,是因為沃爾瑪香蜜湖分店工會在整個過程中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
孟凡琦稱,按照《工會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應該在調查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見。
“工會完全沒有調查,就直接同意了企業的做法。”王亞芳認為,這讓她覺得沃爾瑪香蜜湖分店工會并沒有為工人代言,“本來我是可以選擇恢復勞動合同關系,但現在整個公司都知道我‘不誠信’,這對我的傷害很大。我打這個官司并不是為自己,而是希望工會以后不要再這樣對待工人。”
被告有“口頭表示不同意”
沃爾瑪香蜜湖分店工會到底有沒有進行調查?有沒有同意沃爾瑪解聘王亞芳?這成為昨日庭審的焦點。
雙方出具了多張書證,并互相進行了質證。其中一張核心證據為沃爾瑪向工會出具的通知書簽收函。王亞芳在庭上確認,其是在2011年7月18日5點多遭公司多位領導談話并被解聘,而被告方的代理律師昨日也當庭確認,沃爾瑪香蜜湖分店工會是在當日下午收到的該通知書,并作出簽收。
這份通知書就解聘王亞芳向沃爾瑪香蜜湖分店工會作了說明,并表示,如沃爾瑪香蜜湖分店工會不同意解聘王亞芳,應當作出書面說明,逾期未說明即視為同意。
據此,孟凡琦認為沃爾瑪香蜜湖分店工會實際上同意了沃爾瑪的解聘行為。被告人代理律師則表示,雖然沃爾瑪香蜜湖分店工會沒有書面告知,“但口頭表示了不同意。”對此,孟凡琦則表示不認同,“那就是互相矛盾的”。
專家觀點
華南理工大學教授、博導李敏:“工會應該先了解情況”
按照工會宗旨和目標,工會應該先了解情況。現在法院判決沒有出來,很難說這樣做是工會的本意。但如果事實上確實沒有溝通,就是工作失誤。出現起訴工會的情況還比較少見。
公司工會從哪方面來說,都需要與工人溝通、核實,先要用行動來維護工人權益,這是一個應盡的程序和責任。
在法院起訴之前,工人與工會其實可以調解或仲裁,鬧到去法院打官司這一步是兩敗俱傷。其實,公司對工人可以從違反制度上來懲罰,開除會不會有些不當?而工會也可以從中調解,減少雙方的損害。
我國中華總工會的宗旨沒有錯,問題在于執行過程中人的行為和理念會出問題,比方說,因為執行沒有詳細規則和條例,結果導致偏差,這值得認真探討。
因為生產發展中,資強工弱,工會應該盡量維護工人利益,促進二者力量平衡。
(南方日報 記者張仁望 李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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