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樂購超市售過期茶葉 消費者要求十倍賠償
濟南市民李女士向記者反映,她在經四路樂購超市購買了6袋茶葉,全部是過期產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李女士找到茶葉銷售人員要求十倍賠償,卻被對方拒絕。樂購超市客服人員表示,如果李女士的情況屬實,超市會依法對李女士進行賠償。
人物 李女士
時間 2014年1月14日
地點 經四路萬達廣場樂購超市
事件 購買了6袋單價27.5元的碧螺春茶葉,生產公司為杭州憶江南茶葉有限公司。
問題 從外包裝看,該碧螺春茶葉生產日期是2012年10月15日,保質期為12個月,已過期3個月。
當事人說法
因為自己平時喜歡喝碧螺春,所以一次性買了6袋。本來還想帶幾袋回家給老人嘗嘗的,結果卻發現6袋都是過期的。我隨后返回超市,并找到了導購人員要求十倍賠償,但導購的答復是“不可能”。最后只能無奈地離開超市,至今也沒有收到樂購超市的回復。由于自己對于相關維權程序并不了解,當時只找到了銷售人員,并沒有向客服反映情況。
樂購超市客服相關負責人
對于李女士購買到過期茶葉一事并不知情。前臺的工作人員沒有匯報過相關情況,我們也沒有接到過關于此事的投訴。對于銷售人員拒絕賠償問題,應該是銷售人員在不了解超市相關規定的情況下,隨意給出的答復,并不代表超市的態度。
李女士買到過期茶葉可能是由工作人員的失誤造成,超市方面將立刻與李女士就相關問題進行對接,李女士應盡快攜帶購物小票和過期產品前來超市核實具體情況。如果李女士反映的情況屬實,超市會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按照過期產品價格的十倍進行賠償。
(濟南日報 記者 張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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