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宗馥莉還沒有輸,爭產案決戰杭州
出品/時代財經
作者/鐘蔡
備受關注的娃哈哈創始人宗慶后家族的財產糾紛案,有了最新進展。
8月1日下午4點,香港高等法院就宗慶后家族財產糾紛案進行了內庭聆訊。這場備受關注的聆訊僅持續了幾分鐘。
據多家媒體報道,原告與被告均未到場,僅由雙方律所派代表前來領取簽收裁決書文件。時代財經現場獲得的裁決文件顯示,三名原告方按順序依次為,JACKYZONG(宗繼昌)、JESSIE JIELIZONG (宗婕莉)、JERRY JISHENG ZONG(宗繼盛),兩名被告方為KELLY FULIZONG(宗馥莉)和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浩創投有限公司,下稱“建浩公司”)。原告方以及被告方統稱“各方”。
第一被告宗馥莉是娃哈哈集團現任董事長,同時也是集團創始人宗慶后與原配施幼珍的獨生女;宗繼昌、宗婕莉和宗繼盛(統稱“原告方”)則自述為宗慶后與杜建英所生的三名子女。
根據裁決書,原告的案件主要依據三份文件,包括宗慶后的手寫指示、委托書及宗馥莉簽署的中文確認函、各方就宗慶后去世引發的事宜訂立的一份名為《協議》的文件。
不過,這份裁決書并非終點,對于很多核心的問題需要等杭州法庭的審理和判決。但這份文件也披露了2024年以來,宗慶后家族(主要為本案原告方和被告方)就財產分割問題進行的一系列交涉。
2024年2月25日,宗慶后去世,但在此之前,圍繞上百億遺產的分割戰就已打響。
時代財經根據裁決書,就宗慶后去世前后,被告宗馥莉與三名原告之間的糾紛梳理了一條爭產時間線,試圖還原宗氏家族爭產案的冰山一角。
1.2024年1月底左右:宗慶后手寫指示成立信托
“準備去香港辦理三個人的信托,在匯豐辦,每人七億美金,需辦理下列工作:
1、我的信托就是拿利息,要求匯豐銀行給予較優惠的利息,我們長期不動,僅能收取利息使用。
2、按香港法律要求,簽訂信托合同,并請香港公證處公證。
3、受益人僅是其本人與子孫,與配偶沒有關系,系婚前財產。
4、匯豐賬目美金尚不夠,請把人民幣換成美金。
5、先辦理繼昌/婕莉的,若美金募足了,請繼盛請假回來辦理好。
……”
根據裁決書,這份手寫文件由宗慶后寫好后致送郭虹,即宗慶后遺囑執行人。
裁決書中關于手寫書的內容,時代財經攝
2.2024年2月2日:宗慶后訂立兩份遺囑
其中一份涉及宗慶后的特定離岸資產,但未涵蓋建浩公司及其資產;另一份涉及他在中國內地的在岸資產。該等遺囑沒有將任何原告或杜女士(杜建英)列為受益人,但將宗馥莉、施幼珍及宗慶后的母親王樹珍女士等列為受益人。兩份遺囑均指定陳漢(漢坤律師事務所律師)及郭虹為遺囑執行人。
3.2024年2月2日:宗慶后簽署委托書
宗慶后委托宗馥莉,以宗馥莉作為設立人分別設立三個境外信托(三個信托單獨簡稱為“信托A”“信托B”“信托C”,合稱為“宗氏家族信托”),信托A以宗繼昌及其子女作為信托受益人;信托B以宗婕莉及其子女作為信托受益人;信托C以宗繼盛及其子女作為信托受益人。
根據協議約定,宗氏家族信托受益人僅包括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及其子女,信托利益為他們的婚前個人財產,受益人不包括該等人士的配偶。
宗慶后委托宗馥莉設立的宗氏家族信托為不動本信托,即信托資產繼續在香港匯豐銀行進行固定收益投資,只就利息收益進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張動用信托財產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
《委托書》部分,時代財經攝
4.2024年2月2日:宗馥莉簽署確認函,成為建浩公司的唯一股東
宗馥莉簽署了一份中文確認函,確認其同意委托書的內容。宗馥莉成為建浩公司的唯一股東。
建浩創投有限公司(Jian Hao Ventured Limit)為一家根據英屬維爾京群島法律注冊成立的公司;公司經登記的股東為宗馥莉,宗慶后為唯一董事。
建浩公司持有兩部分資產,包括(1)于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開設的賬號下的資產(下稱“標的財產”);(2)在高盛、渣打、瑞銀、工銀、中銀等其他銀行開設的賬戶內的資產(下稱“其他銀行的財產”);
宗馥莉為替宗慶后代持上述資產,包括公司股權及資產。
5.2024年2月25日:宗慶后去世
6.2024年3月14日:各方就宗慶后去世引發的事宜訂立了一份名為《協議》的文件
宗馥莉、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確認,宗慶后于2024年2月2日訂立的遺囑合法有效,各方認可宗慶后在公證遺囑中的所有安排。
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確認,宗馥莉、施幼珍、王樹珍三位繼承人具有辦理宗慶后繼承權公證及其他資產承繼相關程序的全部權限,承認前述繼承人完成的相關遺產繼承程序合法有效,承諾不以任何形式挑戰相關程序之效力。
宗馥莉承諾,將以建浩公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匯豐銀行開立的賬戶內的資產之權益,為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設立一個信托(共設三個信托)承諾。
根據宗慶后的意愿,上述信托初始規模為每個信托美金7億元整(總金額為21億美金整),為不可撤銷的不動本信托,即信托資產繼續在香港匯豐銀行進行固定收益投資,只就利息收益進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張動用信托財產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
值得一提的是,天眼查顯示,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的一年內,宗馥莉共計進入超40家娃哈哈關聯企業任職法定代表人、董事等職務。
《協議》內容,時代財經攝
7.2024年6月18日:向宗馥莉方發送設立離岸信托所需文件,宗馥莉方未簽署
陳漢向宗馥莉的中國律師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的Sun Shiqi(下稱Sun)及杜女士發送電子郵件,告知陳漢的團隊已準備好設立離岸信托所需的文件,并建議宗馥莉應(1)首先搭建信托架構;(2)在匯豐銀行開立賬戶;(3)將財產轉移至信托。然而,同日,Sun代表宗馥莉回復稱,各方尚未就這些要點達成一致。
Sun表示,第一步是確定信托財產并由各方就匯豐賬戶資產的價值達成一致,還警告陳漢不要干預信托工作,而應保持中立的遺產管理人身份。
8.2024年6月25日、7月22日及23日:信托公司向宗馥莉方發送信托草案等,宗馥莉方未簽署
信讬公司的Yan Wensheng(下稱“Yan”)向Sun發送了離岸信托的信托契據草案及其他文件,供宗馥莉簽署。
Yan向Sun發送了匯豐銀行的資產轉移指示表格,以便將資產轉移至離岸信托,供宗馥莉簽署。但宗馥莉未能或拒絕簽署這些文件。
9.2024年8月13日:宗馥莉委托另一家信托公司設立信托,雙方產生爭議
Sun告知杜女士,宗馥莉已委托另一家公司設立信托,并附上費用建議書,還解釋稱更換信讬公司因為原信讬公司的服務質量不令人滿意。Sun在電子郵件中還表示,將盡快聯系受益人,索取文件并發送供簽署的文件。
隨后,Sun(代表宗馥莉)與杜女士就信讬公司的選擇產生爭議。
而在2024年8月底,宗馥莉也正式出任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承接了宗慶后持有的29.4%娃哈哈集團股份。
10.2024年9月:原告同意更換信托公司,宗馥莉仍拒絕簽署信托契據草案等文件
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為避免耗費時間及產生爭議,決定不反對宗馥莉堅持使用新的信托公司的要求。
經過2個月的溝通,宗馥莉仍拒絕簽署包括信托契據草案在內的多份文件。
11.2024年12月14日:宗馥莉不認可手寫指示的有效性
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的另一名律師Zhang Congcong(下稱“Zhang”)代表宗馥莉表示:
(1)宗馥莉不認可手寫指示的有效性;
(2)宗馥莉不同意對信托契據草案作任何進一步修改;
(3)宗馥莉將繼續以適當的速度設立離岸信托;
(4)除與信托文件內容相關的信息請求外,宗馥莉無義務回應大成律師事務所的信息請求;
(5)若原告損害宗馥莉的利益(如提起訴訟),宗馥莉有權立即停止設立離岸信托。
12.2024年12月27日:原告在杭州提起訴訟
盡管原告主張協議適用香港法律,但由于協議中存在管轄權條款,因此,2024年12月27日,原告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訴狀(民事起訴狀),申請立案,以便對宗馥莉提起訴訟(下稱“杭州訴訟”),并將建浩公司列為第三方。
13.2025年7月8日:浙江高院正式立案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通過《受理案件通知書》通知原告,杭州訴訟已“立案”。
目前,宗馥莉與三名原告就宗慶后的財產安排問題已正式進入內地司法程序。而由于法院管轄權等問題,目前,香港法院僅提供某些支持性救濟。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原告方之一宗繼昌提交的第二份誓章,其提出,宗馥莉對原告一方的家庭懷有“嚴重敵意”,并一直在系統性地與原告一方爭奪家族資產的控制權,包括娃哈哈集團旗下的10家工廠公司,并將娃哈哈集團的資產轉移至自身名下。
根據8月1日的裁決書,裁定宗馥莉在杭州中級人民法院及浙江高級人民法院訴訟有結果前,除非法庭有其他命令,否則不得對建浩公司的香港匯豐銀行帳戶提款或轉帳任何資產。另亦需披露該匯豐帳戶的最新余額、資產去向及收支完整帳目。
從去年3月14日各方簽署協議至今,這場關于宗慶后財產的糾紛已持續近17個月(約506天),可以確定的是,宗慶后生前委托設立的家族信托目前尚未確立。而接下來,宗馥莉與三名原告的“斗爭”還將在杭州繼續打響。
記者李馨婷對此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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