栽在食品安全上,麥當勞挨錘不冤
10月23日,#麥當勞員工將無人領取冰淇淋倒回機器#沖上了微博熱搜榜首。
事情發生在廣東東莞,爆料者是一位等餐的顧客,其偶然發現等餐過程中一位麥當勞服務員將做好的沒有顧客取走的甜筒冰淇淋,又倒回冰淇淋機。
該名顧客表示,很不衛生,“我相信大部分人都不能接受。”顧客還稱,品牌方后來有聯系他詢問他的訴求,“我什么都不要,我只希望麥當勞能管好自己的分店,管好自己的出品。”對此,麥當勞涉事門店回應媒體稱,系員工個人異常行為。
然而,對于麥當勞線下門店員工將冰淇淋倒回機器這一行為,網友卻在評論區吵起來了。
一方旗幟鮮明的認為,麥當勞員工這種做法既不符合標準操作流程,也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比如代表性發言如@談典看法便表示,“冰淇淋制作出來后,暴露在空氣中,再放回機器中,很難說不會造成二次污染。即食食品的處理應該有明確的流程規范,尤其是麥當勞這種大品牌,內部更應該嚴格管理。即便這是員工個人行為,麥當勞也難辭其咎。”
另一方則表示,理解麥當勞這種做法,甚至表示這是“節約糧食”、“正常”的行為。比如就有不少網友表示,“剛做出來的,喊號領取沒人要,店員戴著口罩,倒回去有什么問題”、“你在家,一碗粥沒人喝,不倒回鍋里,直接扔嗎”、“別說什么有菌環境,薯條、漢堡、可樂哪個不是暴露在環境一段時間才給你”?
流程規范是餐飲企業生命線
客觀的說,站在消費者這樣非專業的視角看,麥當勞這家線下門店員工將無人領取的冰淇淋倒回機器的做法確實是一種很嚴重的操作流程不規范,暴露出其缺乏必要的食品安全意識。
如果將這個新聞嚴肅看待,這種做法甚至對于餐飲經營者而言是致命的,因為在餐飲從業者看來,確保食品安全很重要的一點便是流程的管控及員工危險行為的防控。
畢竟,像麥當勞這般體量的跨國餐飲集團,其不僅要在制作流程、口味上保持標準化,更應該在各個地區生產流程管控上做到標準化,否則,很容易因為個別案例引發連鎖反應,對整個集團造成巨大的輿論壓力。
比如,麥當勞此次被爆出食品安全問題后,網絡風向迅速發生了微妙變化。社交平臺上不乏忠實粉絲表示,麥當勞辜負了自己的信任,“嘔吐,一有食品安全問題就拿員工出來背鍋,金拱門是不想要消費者進他們的門了。”
而且按照以往經驗,連鎖餐飲品牌在衛生安全問題上翻車后勢必會遭受極大的輿論反噬,接著涉事線下門店的客流也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
但更嚴重的問題在于,不止麥當勞,從小龍坎、蜜雪冰城、華萊士、楊國福、奈雪的茶、大潤發再到海底撈、西貝莜面、呷哺呷哺這樣受年輕人追捧的連鎖餐飲品牌,都曾在衛生安全方面栽過跟頭。
說白了,連鎖餐飲企業頻頻在衛生安全問題上翻車,本質上是這些連鎖品牌快速擴張后沒有系統建立起一套嚴格健全的流程管理規范。比如,此次麥當勞事后回應是門店員工個人行為,就說明其對人員培訓制度不完善,食品質量監管不到位。
根據《中國餐飲大數據2021》報告,中國餐飲市場連鎖化進程不斷加快,連鎖餐飲正走向“萬店時代”。2018年中國餐飲市場連鎖化率為12.8%,2019年增長至13.3%,2020年連鎖化率加速提升至15%。
在如此高歌猛進的擴張速度下,線下店難免在生產流通、供應、食品安全等環節出現管理問題。
源于此,管理不對稱的挑戰便成為始終懸在這些餐飲品牌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除了各個生產環節保持干凈衛生,還要規范員工行為所帶來的風險性和不可控性。也就是說,餐飲企業對于生產環節規范性的管控甚至應該比單純的食材衛生管控更嚴格。
對此,新周刊記者詢問了幾位從業十幾年的餐飲界人士,他們均認為解決的辦法只能是,“加強員工培訓、規范標準;做好廚房功能分區;盡量減少產品、工序,因為“產品越多、工序越多,越容易臟亂”。
當你買到問題食品后該如何維權?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明確規定:一旦消費者購買后發現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可以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
按照這條規定,食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包括銷售者)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經營者應當將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及時清理下架,如果經營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屬于不履行法定義務,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進一步補充稱:
“為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作用,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解釋》第6條對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情形進行了列舉,明確過保質期仍然銷售、無法提供合法進貨來源、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貨、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等情形應當認定為經營者“明知”,同時做出兜底性規定以免遺漏,讓經營者為消費者把好流通銷售環節的安全關。
實踐中,存在經營者承諾的賠償標準高于法定賠償標準的情況,一旦消費者購買后發現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兌現承諾又被拒絕。《解釋》第8條規定,經營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但向消費者承諾的賠償標準高于法定賠償標準,消費者主張經營者按照承諾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不過,一位關注食品安全的律師在社交平臺表示,“現在大小餐飲企業頻頻爆出食品安全問題,其實折射出國內食品安全市場運行機制并不完善,市場監管力度也有待進一步加強。”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8月市場監管總局曾公開了6起食品違法案查處情況。包括“小龍坎”火鍋店、“蜜雪冰城”奶茶店、“華萊士”快餐店、“楊國福”麻辣燙店、“奈雪的茶”奶茶店和“大潤發”超市在內的六家知名餐飲品牌被罰款,罰款金額根據情節輕重,從5萬、9萬、10萬,到250.6萬元不等。
市監局發布通報
而且,在當時的通報中,除了對餐飲企業的罰款外,部分公司門店負責人也被處以一定金額罰款。其中,華萊士涉事門店主要負責人被處以19.57萬元罰款,直接負責人被處于3.68萬元罰款;奈雪的茶兩家涉事門店店長被分別罰款25萬元和28萬元。
說一千道一萬,不過應了那句俗語:“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
畢竟,食品安全關乎每個人的身體健康,在這個問題上就應當錙銖必較,因為只有通過提高經營者失信成本,加大監督力度,才能切實保護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減少經營者在食品安全問題上“鋌而走險”的風險。
發表評論
登錄 |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