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零售供貨行業經營行為規范(討論稿) 來源: 聯商網 2004-06-14 11:20 聯商網報道:在中國商業聯合會零售供貨商專業委員會成立大會上,與會代表討論了中國第一個規范工商關系的《中國零售供貨行業經營行為規范(討論稿)》,全文如下: 中國零售供貨行業經營行為規范(討論稿) 中國商業聯合會 二00四年五月 中國零售供貨行業經營行為規范(討論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在中國零售供貨行業更加有效地倡導和實施“誠信經營、合作發展”的行為準則,進一步規范零售供貨行業經營行為,以便更好地保障供貨商、零售商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商品流通領域正常的交易秩序,促進中國零售供貨行業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中國商業聯合會零售供貨商專業委員會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特制定《中國零售供貨行業經營行為規范》(以下簡稱為《規范》)。 第二條 鑒于中國社會正處于體制快速轉型期,市場機制和市場秩序加速建立并日趨成熟,加上零售供貨行業結構復雜、業態多樣、千差萬別,要制定整齊劃一的行為規范難度較大。因此,本《規范》在對供貨商、零售商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從有利于行業整體健康有序發展的角度出發,做出了具有方向性和可操作性的規定。 第三條 本《規范》適用于在中國內地從事消費品流通的供貨企業和零售企業。供貨商、零售商在經營活動中均必須遵守國家制定的有關法律、法規,遵守本《規范》倡導的以誠實信用、公平交易為核心內容的商業道德規范,切實從行業發展實際和行業整體利益出發,增強規范興商的自覺性,共同維護零售供貨行業的社會聲譽。 第二章 術語與定義 第四條 下列術語與定義適用于本《規范》: 1、供貨商 供貨人的統稱。指向零售終端商業提供批量商品和服務的生產廠家、代理商、批發商等企業。 2、零售商 指將商品直接銷售給最終消費者的企業。它處在商品流通的終端環節,商品銷售后便離開流通領域,進入消費領域,實現商品的價值。 3、商業業態 商業業態是商品的流通形式,包括商場、超市、購物中心、專業店、專營店、便利店等。多種業態是伴隨著消費需求多元化、多樣性發展的必然趨勢,多種業態競爭、共存是社會生態平衡理論在商業領域的實現形式。 4、結賬期 交易雙方約定的付款期限。 5、霸王條款 合約的一方利用自身所處的優勢地位,提出訂立的體現自身意志和利益而侵蝕合作方權益的不平等條款,即所謂“霸王條款”。此類條款通常由一方預先設定,不容談判和修改,另一方只能被動接受。“霸王條款”為我國現行《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和主流商業道德所不容。 6、商業信用 指企業在運營過程中,通過遵守規則和履行約定而取得的來自于商業伙伴和社會公眾的信任程度。 7、商業道德 道德是倫理文化的核心內容,屬于社會意識范疇。道德主要依靠榮譽、正義、良心、尊重乃至心安理得等心理機制對人的行為加以約束與規范。商業道德是社會道德風尚在商業經營思想和經營作風上的反映。主流商業道德以誠信守法、公平交易、優質服務為核心內容,是商家在經營活動中處理自己與消費者、競爭伙伴、上下游廠商,以及個人與企業、國家間利益關系時所遵循的經營理念和行為準則。 第三章 行業發展理念 第五條 誠信守法。就是要求供貨商、零售商在經營活動中恪守誠實信用,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成為自覺、自律的經濟主體。 第六條 公平有序。是指供貨商之間、零售商之間以及供貨商與零售商之間,倡導交易公平、競爭有序,以創造高效、健康的經營環境。 第七條 合作共贏。是指供貨商與零售商要牢固樹立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指導思想,努力建立起協同競爭的聯盟式新型商業伙伴關系。 第八條 創新發展。 創新是指標新立異,獨樹一幟的品位與風格,創新是經濟發展的源泉。供貨商、零售商進行經營管理理念、技術和方法的開發、革新、引進并率先進行商業化應用,即屬于創新行為。沒有創新就沒有發展,在創新發展中,要遵循以人為本、全面、協調的科學發展觀。 第四章 供貨商經營行為準則 第九條 供貨商必須在手續齊備、合法的前提條件下,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 1、供貨商必須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正式批準注冊,持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代碼證等工商稅務合法手續。 2、供貨商必須具有適宜的生產經營場所,持有房屋產權證明或房屋、場地租賃協議書。 3、供貨商向零售終端供貨需出具有關產品的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食品衛生許可證、3C認證、綠色產品標志使用許可證、商標注冊證或使用許可證、其他知識產權使用許可證、特殊行業批文等證物證明,供貨商對有關證物證明的真實有效性負責。 4、供貨企業的各項環境保護指標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準。 第十條 供貨商供貨進店要與零售商(店方)簽訂合法有效的經濟合約。 1、供貨商無論采取經銷、代銷、或進店自銷等經營方式,均應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與零售商協商簽訂購銷合約。 2、上述合約原則上要采用工商管理部門統一制訂的購銷合同文本,按照公平交易原則,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內容盡量詳盡,明確約定合同雙方的權責與義務,包括供貨品種、質量、規格、數量、時間、地點、結算方式、結賬期、違約責任及雙方共同約定的其他條款,以對實際運作起到良好約束作用。 3、供貨商必須認真履行與零售商約定的合同條款,品牌供貨商不得提出、訂立“霸王條款”以謀求顯失公允的單方面利益;未經與零售商協商一致,不得單方面隨意中止合作關系。 4、合約的變更或解除,要按照《合同法》有關條款的規定進行,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補充協議或解除合約。 第十一條 依據《產品質量法》,供貨商必須對所供商品的質量負責,并承擔連帶責任。 1、供貨商(廠商)在生產商品時,要有規范的管理,完善的措施;過程質量控制要符合有關國際質量(環保)管理體系要求,要按規定標準組織生產,不得偷工減料、以次充好、以假亂真;原材料、輔料、包裝物等要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2、供貨商(廠商)對所供商品要實施“三保”承諾:即保質量、保安全、保衛生;出廠產品要按產品檢驗檢測制度把好“質量關”;生產廠商要積極創造條件通過有關國際標準體系認證。 3、供貨商所供商品的內在成份、含量,須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安全、健康、環保標準;要努力塑造產品品牌,增加綠色、安全、環保型商品;不斷推出特色商品、時尚商品、朝陽商品。 4、供貨商要注重把握商品消費的變化趨勢,所供商品應當符合零售商市場定位要求,在保證商品質量合格的前提下,具備零售商所需要的及時、持續的供貨能力。 第十二條 供貨商(廠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商品包裝、計量的強制性規定。 1、供貨商所供商品的內外包裝必須完好無損,并從提高消費者滿意程度的角度出發,努力提高商品包裝的藝術魅力。 2、供貨商所供商品的外包裝上必須詳細標明生產廠家、地址、商標、標識、生產日期、保質期限、配料表、保存條件等事項,方便消費者辨識、選擇商品。 3、供貨商必須嚴格計量器具的使用、校驗與管理,所供商品的計量要符合《計量法》的有關規定,檢驗合格率符合規定標準,禁止有損消費者權益和自身商譽的惡意、虛假計量行為。 第十三條 供貨商必須認真執行《價格法》,合理定價、公平交易。 1、供貨商對所供商品的定價要符合市場或行業定價規范,做到公平定價、統一定價。 2、供貨商在經營過程中要努力節約成本、降低費用,為零售商和消費者提供更多的讓利空間。 3、對于所供商品的零售定價,供貨商應向零售商主動提供有競爭力和吸引力的建議價格。 4、遇有商品制造成本等價格因素變動較大時,供貨商應當及時主動地與零售商進行信息溝通,適時適度地調整雙方交易價格和商品零售價格。 第十四條 供貨商應圍繞所供商品向零售商提供優質服務,其中包 括退貨、換貨的保障。 1、供貨商供貨進店,須向零售商和消費者提供及時、便捷、到位的售前、售后服務,包括提供培訓指導、安裝調試、維修養護等服務。 2、供貨商供貨進店,須負責向零售商介紹、講解所供商品的性能、保管、使用、養護等知識、技能,便利商品銷售從而使生產廠商、供貨商和零售商贏得消費者的信賴與偏愛,樹立品牌形象,提高企業和產品的美譽度與市場競爭力。 3、供貨商所供商品在質量、包裝、標識等方面,凡不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標準的,必須做到無障礙退、換貨;對于食品等鮮活商品的退、換貨,要按照購銷雙方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及時回收并予妥善處理。 第十五條 供貨商要注重加強自身隊伍建設,確保服務水平的持續提高。 1、供貨商要做好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工作,不斷改善從業人員素質、優化人員結構,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營銷水平,使營銷人員熟練掌握與所供商品相關的知識和技能,深入理解消費習俗和消費心理傾向,承擔起指導生產、改進生產,引導消費、服務消費的雙重任務。 2、供貨商進店銷售人員必須持有售貨員上崗合格證,并服從零售店鋪經營管理的統一要求,做到精誠合作、熱情周到、禮貌待客。 第五章 零售商經營行為準則 第十六條 零售商須取得合法、有效、完備的營業手續,方可營業。 第十七條 零售商作為商品銷售的終端環節,要本著對消費者權益高度負責的精神,嚴把商品“進店關”。 1、零售商對供貨商應當進行全面、細致的資質調查,審核其是否持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代碼證等工商稅務合法手續,以及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3C認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綠色產品標志使用許可證、商標注冊證或使用許可證、其他知識產權使用許可證、特殊行業批文等符合進店條件的證物證明;在必要和可能的情況下,要對供貨商生產經營場所和生產過程、生產環境、儲運條件等進行不定期的實地考察。 2、零售商要注意跟蹤了解、掌握供貨商的商業信用變動情況,以便優選進店供貨商。 3、零售商對進店商品的標識、成份、質量、出廠檢驗證明等進行一般性審核,以保證符合規定的標準。 4、零售商要優先選擇品牌商品、綠色環保安全型商品,選擇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法規定標準的商品。 5、零售商采購商品時,要選擇與自身業態及市場定位相匹配的商品。 第十八條 零售商采取經銷、代銷、聯營等經營方式,均須與供貨商簽訂合法有效的經濟合約。 1、零售商采購商品進店均須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與供貨商簽訂購銷合約。 2、上述合約原則上要以工商管理部門統一制訂的購銷合同文本為藍本,按照公平交易原則,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內容盡量詳盡,明確約定合同雙方的權責與義務,包括采購品種、質量、規格、數量、時間、地點、結算方式、結賬期、違約責任及雙方共同約定的其他條款,以對實際運作起到良好約束作用。 3、零售商必須嚴格履行與供貨商約定的合同條款,不得依靠在市場中所處的優勢地位提出、訂立“霸王條款”;不得對供貨商任意罰款、擅自扣款、隨意中止合作關系。 4、合約的變更或解除,要按照《合同法》有關條款的規定進行,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補充協議或解除合約。 第十九條 零售商必須規范面向供貨商的收費行為,并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與供貨商進行結算。 1、零售商向供貨商收取費用要堅持公平合理、公開約定和穩定規范的原則,公開明示收費的項目、標準、權利和義務,并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寫入合同文本;遇有特殊情況或因業務經營實際需要出現合同外收費的情形,須及時與供貨商充分協商并征得同意;禁止在合約以外強行收取與供貨商發展無關的不合理費用。收取的各種費用必須如實入賬,向供貨商開具正式發票,并照章納稅。 2、本《規范》嚴格禁止的不合理收費行為包括:(1)要求供貨商負擔與商品銷售無直接關聯性的費用;(2)要求供貨商負擔的費用金額,超過供貨商可直接獲取的商業利潤;(3)完全出于確保實現零售商財務指標的目的,而要求供貨商負擔費用;(4)借新店開業、店慶、節日慶典等名義向供貨商強行索取贊助費用;(5)以向供貨商硬性推銷商品(物品)的方式或者借罰款之名,向供貨商攤派收取費用;(6)重復設置收費項目向供貨商收取費用;(7)向供貨商轉嫁因自身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商品庫存積壓、缺損等損失;(8)在商品交易價格之外向供貨商收取費用,而不能出具合法憑證的。 3、零售商開展店內促銷活動應當以文化、服務為主要內容,除店慶、重大節日可以打折促銷、真誠回報消費者外,平日盡量減少使用打折、抽獎、返券等有可能誤導消費行為的銷售手段。凡是邀請供貨商參加的打折、抽獎、返券等活動,須事先征求供貨商意見,堅持自愿原則,不得強行讓供貨商別無選擇地參加;對因打折形成的折扣損失,零售商應當與供貨商合理分擔;在零售商提出打折促銷要求的情況下,零售商須負擔不低于60%的折扣損失。 4、零售商要按照與供貨商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方式和結賬期實行無障礙結算。蔬菜、生鮮食品的結賬期不得超過15天,日用品不得超過30天,一般商品不得超過45天,少數特殊商品最多不得超過90天。遇有結算展期情形出現時,應提前與供貨商溝通并取得一致,不得無故拖欠。 第二十條 零售商要本著合作發展的原則,為進店供貨商提供良好的服務。 1、收集消費者對商品的需求信息,及時掌握消費習俗、消費需求傾向的變化,與供貨商共同研究、分析市場及其發展趨勢,及時反饋給供貨商,以調整供貨品種、結構,指導研發、改進生產,推出新品。 2、為供貨商進店職工提供崗位培訓,促使其更好地掌握商品相關知識,增強服務意識,掌握銷售技巧和操作規程,達到售貨員上崗標準。 3、零售商應當熱心扶植、培育進店的品牌產品、創新產品、時尚產品,在扣點、銷售場地選擇、廣告宣傳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惠、支持。 4、有條件的企業,要逐步建立起網站,方便供貨商在網上隨時察看所供商品銷售情況,分析原因,以利于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第二十一條 零售商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經營宗旨,努力創造安全、舒適、優美的店堂購物環境。 1、零售店堂要做到消防通道暢通,消防設施齊全,符合公安消防部門規定的要求。 2、售貨場所要保持空氣清新,照明適宜、色調協調,衛生、整潔、安全、無污染,努力建設綠色店堂。 3、零售商要保持售貨場所的通透性,商品陳列美觀、有序。 第二十二條 零售商應當強化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工作,持續推進員工隊伍建設。 1、零售商要加大員工培訓力度,不斷提高員工業務技術素質,增強合作意識、服務意識。 2、零售商要努力提高管理水平,注意根據市場變化調整營銷策略。 3、一線售貨人員須掌握商品相關知識,熟悉營運過程,善于把握消費習俗和消費心理傾向的特點與變化,并及時進行信息反饋,承擔起指導供貨和服務消費的雙重任務。 4、售貨人員必須做到禮貌待客,熱心服務消費者。 第六章 商業道德規范 第二十三條 供貨商、零售商均須遵守商業道德規范,堅持誠實守信原則,企業 運作要符合德、智、美、情的商業道德要求。 第二十四條 供貨商、零售商所做的涉及企業和產品的廣告宣傳要實事求是,符合《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禁止虛假廣告。 第二十五條 零售供貨行業必須強化信用管理,在營銷過程中對商品價格、質量、數量、保質期、供貨期、交易費用、結賬期等要信守承諾。 第二十六條 零售供貨行業要堅決反對不正當競爭和無序競爭,禁止一切隱瞞、欺詐等非法獲利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凈化市場環境。 第六章 規范實施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條 中國商業聯合會授權零售供貨商專業委員會(簡稱“供委會”),依據本《規范》具體負責在行業范圍內開展供貨商、零售商商業信用的調查、評定、記錄與發布。 第二十八條 對于違反本《規范》的經營單位,“供委會”可根據具體情節進行提醒、溝通、勸誡、警告,或通過業內媒體披露等方式予以批評、教育,或建議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執法部門予以查處、整頓、限制其使用經營權利直至取消其經營資格。 第二十九條 “供委會”要加大對本《規范》實施的宣傳推廣力度和監督檢查力度,提高零售供貨業經營主體的自覺性與自律性。 第三十條 本《規范》經批準實施后,即作為“供委會”及其在全國范圍內的授權機構評價供貨商、零售商經營資質、等級,以及供貨商、零售商進行自律、監督與維權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供貨商、零售商因違反本規范與合作方發生糾紛時,要根據本《規范》有關條款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申請“供委會”組織仲裁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規范》經上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后正式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規范》由中國商業聯合會零售供貨商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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