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坐堂醫的法律風險
來源:
劉景峰
2008-11-13 08:57
報道說,深圳南山區一女士到某藥店接受老中醫拔火罐和中藥滾藥包等治療,結果背部被燙傷,三天不愈,遂找老中醫理論,醫生認為該現象純屬正常的病理反應,有水泡說明該女士體內有淤毒。而該女士實在疼痛難忍,就到附近醫院燒傷科就診,被診斷為Ⅱ度燙傷,遂向該藥店索賠8000元誤工費和精神損失費。而藥店表示,該女士背部的水泡到底是燙傷還是淤毒,需要權威的鑒定機構拿出鑒定結論,如果不是燙傷,則不予理會。據悉,該事件已經訴諸法律。
我們先假設這事情發生在醫院,在正規的中醫院或醫院的中醫科,如果出現上述情況,該怎么去看待?首先醫生治療前的解釋工作不可忽視,如滾藥包或拔火罐可能會出現的不良事件有哪些,以及采取怎樣的處理措施等。有句話說:“當人們對不利后果有心理準備的時候,這個不利后果所造成的傷害已經降低了一半。”可見,治療前的溝通工作是多么重要。其次,患者背部的水泡到底是燙傷還是淤毒已經不重要,重要的是怎么去處理它,防止感染、降低疼痛是必須的,不管醫生有沒有責任,消除或降低水泡對患者造成的傷害是醫生應該做的。
如果說,藥店負責人堅持要對患者背部的水泡進行鑒定的話,那么,筆者只能認為這是非常不明智的做法。
國家為了切實做好中醫坐堂醫工作的規范化管理,頒布了《中醫坐堂醫診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專供試點城市使用,該《辦法》第十一條明確提出:“在中醫坐堂醫診所只允許提供中藥飲片處方服務,不得隨意改變或擴大執業范圍。”而該患者所去的藥店,不僅得到了坐堂醫的拔火罐和中藥滾藥包服務,而且還為此支付了520元費用。毫無疑問,該藥店的坐堂醫已超出執業范圍,違反了《辦法》的精神。雖然《辦法》對坐堂醫超出執業范圍會得到哪些懲罰沒有細說,但是在第十五條強調“中醫坐堂醫診所發生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在第十九條也規定“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本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因此,筆者斷言,如果上述事件訴諸法律的話,藥店或坐堂醫將可能惹上官司。
目前,中醫坐堂的形式還沒有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但是業內人士普遍持歡迎態度,認為這項政策的出臺將有利于完善藥店的藥學服務水平,高水平的有影響力的坐堂醫對于提高企業形象大有裨益。但是,由于以往一些藥店將“坐堂醫”的經給念歪了,引起大眾的諸多誤會,將坐堂醫視為“穿著白大褂的藥托”,對于藥店而言,確實是一個很尷尬的事情。
中醫坐堂醫的執業風險還不僅表現在超范圍行醫上,如何做好就診患者的登記、處方保存工作,如何規范與顧客交流的語言等也都很重要,不然又會有開“大處方”和“推銷藥品”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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