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零?售假? 一宗藥店私下拆零搭售藥品個案剖析
來源:
董明雅
2008-12-05 08:48
近日,某市藥監局接到消費者舉報,稱該市轄區內A藥店銷售的一種治療風濕類疾病的藥品痹欣片,疑似為假藥。該局執法人員立即趕赴A藥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藥店將痹欣片和一包用拆零袋包裝但無任何標識的白色片劑一起銷售,執法人員隨即將上述痹欣片和白色片劑抽樣送檢。經檢驗發現,痹欣片無質量問題,但發現白色片劑為布洛芬片。經過對A藥店負責人、營業員和消費者調查證實,A藥店銷售的上述痹欣片是從生產廠家購進的,而白色片劑實為從市區醫藥公司購進的布洛芬片,為了達到良好的服用效果,A藥店將上述布洛芬片暗中拆除內、外包裝,裝進無任何標識的拆零袋里,和痹欣片一起銷售。在銷售時,A藥店并未告知消費者該白色片劑為布洛芬片,只是囑咐消費者兩者要一起服用效果會更好。
隨后,該局執法人員對A藥店的這種售藥方式進行定性,產生如下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A藥店的這種售藥方式是一種藥品拆零行為。但是在拆零袋上未標識藥品名稱、規格、批號等要素,違反了《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應按《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給予A藥店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的處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A藥店的這種售藥方式是一種藥品贈送行為。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應按《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限期改正,給予警告的處理。
第三種意見認為,A藥店的此種售藥方式是一種銷售假藥的行為。A藥店暗中將布洛芬片拆除內、外包裝,裝進拆零袋內,變成無任何標識的白色片劑,和痹欣片一起銷售時,又沒有告知消費者該藥片為布洛芬片,以致誤導消費者以為該白色藥片就是痹欣片的配套藥品,是專門治療風濕性疾病的。實則,A藥店是將無任何標識的布洛芬片冒充專門治療風濕類疾病的藥品銷售,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二款第二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規定,該白色片劑應定性為假藥。A藥店的這種銷售假藥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應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評析】
筆者認為,對該案的分析應厘清以下兩點:
第一, 不能被這種銷售藥品的形式蒙蔽。
首先,藥品拆零的目的是為了杜絕藥品超量購買所造成的浪費。《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八十二條明確規定,出售拆零藥品時應在藥袋上寫明藥品名稱、規格、服法、用量等內容。而A藥店雖然在形式上用拆零袋對白色藥片進行了包裝,但袋上卻無任何標識,這里的拆零袋僅僅只是一個包裝容器,其拆掉包裝是為了不讓消費者知曉該白色片劑的真實藥名,顯然A藥店的這種銷售行為區別于實質意義上的拆零行為。
其次,在銷售時,A藥店將白色藥片和痹欣片一起出售,只計痹欣片的售價,在形式上給消費者誤以為白色片劑是附送的。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如果藥店是以買藥品贈藥品的方式銷售的話,那么藥店也有義務告知消費者附贈產品的相關信息。買藥品贈藥品這種違法銷售行為違反的客體是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而本案中A藥店千方百計回避白色片劑的真實信息,將布洛芬片拆除包裝當作痹欣片的配套藥品銷售,假設此處的白色片劑不是布洛芬片而是別的有毒性藥品,那么患者的生命健康根本得不到保障,此種行為在客體上不僅違反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更是嚴重侵犯了公眾的生命權和健康權。
第二,認清此種售藥行為的本質。
在主觀上,A藥店工作人員知道布洛芬片具有鎮痛作用,一方面為了使風濕性患者在服用痹欣片后產生更強的效果,另一方面也深知藥品經營企業不得以買藥品贈藥品的方式向公眾贈送甲類非處方藥的規定,為了規避法律制裁,所以暗中將布洛芬片拆除內、外包裝,變成無標識的白色片劑和痹欣片搭在一起銷售,銷售時在未告知患者該白色藥片為布洛芬片的情況下,又囑咐消費者將白色藥片與痹欣片一起服用,A藥店無疑是將該白色藥片當作專門治療風濕類疾病痹欣片的配套用藥銷售給患者的。所以,筆者贊同上述第三種意見,認定A藥店的此種銷售行為是一種銷售假藥的行為,將白色片劑認定為假藥進行處罰。
此案給藥店經營者的教訓是深刻的。我們知道布洛芬片是一種化學藥品,而痹欣片是中成藥,將中西藥一起服用,容易使患者產生藥物交叉反應。同時布洛芬片還有一些禁忌注意事項,消費者在沒有說明書及相關服用信息的情況下服用,容易產生不良反應。本案中,A藥店沒有經過顧客同意,私自配售藥品,又故意隱瞞相關信息,這種違反誠信經營、一心牟取暴利、置消費者生命健康不顧的違法銷售行為,藥監部門必定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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