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裝不合格≠產品不合格
好的質量管理工作可以減少不必要的損失,為企業降低成本。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正式頒布實施已經10年。從2000年至今,GSP對于國內醫藥流通行業的規范和發展,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如今,新版的GSP也已經幾易其稿,一旦正式實施,必將為藥品流通行業的未來保駕護航。
10年間,執業藥師立法依然未落地,以致GSP的主要執行者——10萬名在經營企業工作的執業藥師,待遇十年如一日,少有人能堅守在清貧的質量管理崗位上。因此,不少藥店的質量管理員換了一茬又一茬, 真正能把質量管理真經《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原文通讀3遍以上的人少之又少,一些人往往依據 “某某人是這樣說的,某某公司也是這樣做的”來行事,整體的質量管理水平滯后于行業發展需要。為此,筆者將一些常見的質量管理操作誤區整理并加上點評,以饗讀者。
前幾日,筆者在某公司不合格品庫看到大批因外包裝等原因等待銷毀的藥品,當中有些藥品其實無須銷毀。筆者不由得好奇,據其質量管理部經理介紹,因聽某位老師說過不合格藥品都必須銷毀,所以準備全部銷毀。
后進一步了解得知,該公司年銷售額在1.5億元左右,每年報損銷毀的不合格品貨值金額竟然超過100萬元,當中就有不少是因為外包裝不合格而銷毀的,筆者為其感到可惜。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四十條規定:企業應對質量不合格藥品進行控制性管理,其管理重點為:(一)發現不合格藥品應按規定的要求和程序上報。(二)不合格藥品的標識、存放。(三)查明質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質量責任,及時處理并制定預防措施。(四)不合格藥品報廢、銷毀的記錄。(五)不合格藥品處理情況的匯總和分析。
那么,什么是不合格品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質量管理體系基礎和術語》中對不合格品的解釋為“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
《藥品管理法》中規定的假劣藥品,包括變質、被污染等按照假劣藥論處的藥品,這些都是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確實要進行控制性管理,不可以繼續流通和使用,需要進行報損和銷毀,查明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并制定預防措施,防止下次因為同類原因重復造成不合格品,以減少企業的損失。
但在商品流通過程中,常常不可避免外包裝受擠壓變形或輕微破損等情形出現,按有關規定,在未影響藥品本身質量的情況下,標簽和說明書符合《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其依然是具有防病治病功能的合格藥品,是可以繼續流通和使用的,無需報損和銷毀。
由此來看,好的質量管理工作可以給企業降低成本,減少不必要的損失,而要做到這一點,質量管理者必須深諳相關法律法規。
(作者黃知兵為杭州為誠人家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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