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家樂福世紀城店出售過期紅棗被罰3萬
今年6月5日購買了過期紅棗的市民張先生向媒體和消費者協會進行了舉報。近日,昆明官渡工商局通報了對昆明家樂福世紀城店店出售過期食品的查處結果,并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他們調查:當事人昆明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世紀城店于2010年7月從佳品商貿公司購進富園金絲紅棗53袋,規格為400克袋裝,保質期到2011年5月18日。2011年6月5日,該店將上述已過保質期的11袋紅棗11袋重新上架銷售。到6月10日被查獲時,當事人在6月6日以每袋7.5元的價格銷售了一袋,剩余的10袋已被銷毀。
鑒于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八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七項的規定,官渡工商局決定對當事罰款人民幣3萬元。
食品流通監督管理科科長王軒認為昆明家樂福世紀城店在員工培訓方面存在問題。他同時告訴記者,對于他們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昆明家樂福世紀城店沒有提出聽證要求,也未進行陳述申辯。針對家樂福世紀城店出現的問題,他們已經在轄區內加強了食品安全的監管和過期食品的排查力度。
“我局對轄區內的大型超市商場進行了逐一排查,網格化責任人。在檢查中對于臨近過期的食品,我們要求商家在擺放食品的位置放置醒目的標志牌,提醒消費者食品臨近過期。”
記者隨后打通了昆明家樂福相關負責人電話。
她說:“我們都有非常嚴格的制度和措施來確保我們的食品安全,這個事情是一個非常獨立的,是由我們員工工作失誤造成的。這個事情我們都處理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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