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羊羊灰太狼”狀告武漢家樂福
因未經授權使用了“喜羊羊”、“灰太狼”等系列卡通形象,經營武漢家樂福的武漢漢福超市有限公司被告上法庭。近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相關3起著作權糾紛案。
據悉,今年1月,擁有“喜羊羊”、“灰太狼”等系列卡通形象著作權的廣東原創動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分三案分別起訴武漢漢福超市有限公司。原告稱,武漢家樂福超市建設大道店銷售的CD袋、車載安全帶插扣、“喜羊羊”棉拖、“灰太狼”棉靴、“賽旺奇”童裝、“泡泡狗”童鞋、某牌熱水瓶、某牌香型熱水袋等商品中,未經許可使用了《喜羊羊與灰太狼》中的卡通形象美術作品,認為超市經營方嚴重侵犯了原告著作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售侵權產品,銷毀庫存商品,各案賠償5萬元經濟損失和制止侵權費用。
在庭審中,被告武漢漢福超市有限公司辯稱,涉案商品上圖案與原告作品差異明顯,不構成對原告著作權侵權,其銷售商品有合法來源,且涉案商品售量有限,銷售行為已經停止,原告主張賠償數額過高等,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最后,法院對三案審理認為,動畫片《喜羊羊與灰太狼》在我國有較高知名度。原告公司取得的該動畫片中主角造型的著作權,應受法律保護。武漢漢福超市有限公司下轄家樂福超市銷售商品上的卡通圖案,與《喜羊羊與灰太狼》中的主角造型基本相似,不能證明取得原告許可,侵犯了原告作品的發行權,被告應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商品,分別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2000元、12000元和6000元,賠償制止侵權費用933元、950元和933元,合計32816元,三案受理費用也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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