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太原街沃爾瑪部分食品無生產日期

這些食品的包裝袋上,既無生產日期,也無包裝日期。廉勇攝
本報在2月25日B5版刊出《北京華聯太原街店賣過期食品》后,引起眾多市民關注。2月26日,市民閆先生撥打本報熱線電話反映,日前到太原街沃爾瑪逛超市購物,回到家中發現,所購食品中有兩樣連生產日期都沒有。
據閆先生所述,他25日15時左右到太原街沃爾瑪去購物,一共買了五樣商品,其中散裝油面上只貼有一個價格標簽,上面標注了重量、單價、總價信息,包裝日期處為空白,除此之外,生產廠家、保質期等其他信息一無所有。還有稻香村蛋糕,包裝袋上標注保質期為7、8、9月份5天,其他月份15天,生產日期注明“見噴碼”,可找了半天也沒找到“噴碼”。
“連起碼的生產日期都沒有,這讓消費者怎么對食品的安全放心?”閆先生說,在超市購物本來就容易忽視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就算標上了保質期,要是沒有生產日期也沒啥用,根本沒辦法判斷這食品過沒過期。
針對閆先生反映的問題,記者咨詢了市質監局相關工作人員。這位工作人員介紹,按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要求,食品標簽應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
除《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外,《食品安全法》也對食品標簽標注做出了明確規定,要求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包含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等內容。
超市銷售的食品如果進行二次包裝,也應按上述要求進行標注,否則就屬于違反《食品安全法》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行為。
(沈陽日報 記者孫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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