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明都超市無煙炒鍋實收金額比標價要高39元
自從《新消法》出臺后,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大大加強,該是自己的權利,必須一爭到底,市民何女士就是這樣一名消費者,近日,何女士在超市買了口鍋子,付款后發現,超市收取的金額比標價要高出大幾十,她便向超市提出了以一賠十的要求,熟悉新消法的人都知道,一賠十只適用在食品類別上,商品一般都是一賠三,但何女士的態度非常堅決,而且理直氣壯,就是得一賠十,這是為什么呢?
何女士說,他們一家經常在和平北路的明都超市購物,5月31號那天,她和丈夫在這里買了一只無煙炒鍋,結帳之后發現,這個價格存在差異,標簽上是219元,小票上卻是258元,顯然,超市多收了39元。于是何女士就問超市是哪里出現了問題,超市方說補差價,何女士覺得既然是超市方出錯了,那得以一罰十啊,“人家偷你的東西,也是一罰十,你們出了差錯,也應該一罰十,怎么才39塊呢?”
沒說幾句,何女士就多次提起超市對消費者實施的“一罰十”規定,原來早在兩年前,何女士一家老小全家出動,到這里置辦年貨,買了一推車的東西,不料結賬時不知什么原因,漏付了一包松子的錢,超市方讓何女士以一賠十,賠了八百多元。
這個經歷讓何女士刻骨銘心,所以現在何女士認為,超市也應該以“一罰十”來解決。可超市卻以負責人不在為由,拒絕作出賠償。第二天,何女士再次來到明都超市進行協調。超市的一位姓蔣的經理,帶著記者來到貨架旁解釋,何女士遇到的價格差問題是售貨員沒有及時收掉老標簽所導致,“以這個為準 原來的牌價是夾在這個上面,賣的價格是標在這里,她看到是這個,就以為是這個價格 。”
蔣經理承認,近期商品調價,個別老標簽沒有及時取掉確實是超市的錯,可以按差價作出“一賠三”的處理,但何女士不依不饒,非要一賠十。
據了解,對于食品,《新消法》規定“退一賠十”,而對于其他商品,是“退一賠三”,不過如果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應增加賠償金額,不足五百元為五百元,對此規定,蔣經理表示,這次的情況屬于疏忽大意,并不是有意欺詐,所以只能做出“一賠三”的處理。
何女士認為,超市多收錢就是一種價格欺詐行為。雙方各持己見,爭執不下,蔣經理撥通了武進工商部門的電話,希望他們能給個處理意見。何女士又向工商人員述說了當年的被罰經歷,認為自己也是因為一時疏忽而被超市一罰十,現在超市的疏忽也至少應該一罰十。在了解前因后果之后,武進工商人員與超市方作了溝通,最后超市同意賠償五百元。
真是無巧不成書啊,我們相信何女士當年漏付錢是一場誤會,也相信超市這次多收錢也不是有意而為之,雙方心里都感到冤屈。所以說,人與人之間還是要有個起碼的信任,凡事有商有量,相互諒解,也許事情的解決就會變得簡單很多。
(中吳網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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