藕粉未標注蔗糖含量 成都歐尚超市被判十倍賠償
史女士花了992.4元買了兩種藕粉,外包裝上都聲稱不含蔗糖,但是在食品成分含量中并沒有標示為“0”。昨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成都中院二審認為,歐尚超市銷售的這兩種藕粉缺失標示成分,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歐尚超市明知兩種藕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還上架銷售。日前,成都中院判決歐尚超市賠償史女士貨款損失992.4元,并十倍賠償9924元。
藕粉未標注蔗糖含量 一審法院判賠貨款
2014年3月,史女士在歐尚超市花了992.4元買了59盒樂至天池精致藕粉、15盒樂至天池無蔗糖速溶藕粉。兩種食品外包裝上均標注有“無蔗糖”字樣,但外包裝并未標注“蔗糖”在該食品中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的百分比。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該食品外包裝應該標注蔗糖的含量,即使未含有蔗糖,也應該標識為“0”,而不能不標。歐尚超市銷售的上述食品未按照上述規定執行,顯然屬于不當,因此,該食品外包裝不符合有關規定,應為不合格產品。史女士要求賠償貨款損失,可以支持,但是國家實施營養標簽標準主要涉及食品營養問題而不真正涉及食品安全問題,即使違反該標準,也不能認定為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本案中,雖然歐尚超市銷售的食品外包裝上有關營養成分的標注存在瑕疵,并不能認定十倍懲罰性賠償,最終沒有支持她的十倍賠償請求。
明知不合格而銷售 二審法院支持十倍賠償
一審判決后,史女士不服,進行上訴。
成都中院二審認為,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四)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準、標識、說明書的要求。”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在包裝上標有標簽,注明國家相應標準規定的特定事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配料或者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本案中,歐尚超市銷售的食品在產品外包裝顯著位置標明“無蔗糖”字樣,但在營養成分表上未對蔗糖含量進行標注,存在缺失標示成分,屬于食品安全法所稱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本案中,歐尚超市作為食品銷售者,應當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在貨品上架前盡到審慎檢查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義務。歐尚超市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擺在貨架上銷售,其行為應當認定為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最終,成都中院支持了史女士的請求,判決歐尚超市向史女士支付賠償金9924元。
(成都商報記者 王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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