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一網紅主播被追征662萬稅款 分15筆結清
據鄭州日報報道,日前,鄭州金水區稅務局運用大數據實現信息系統自動提取數據,加大文娛領域從業人員稅收征管力度,追征一名網紅的662.44萬元稅款收入國庫。
截至目前,這名納稅人分15筆結清了稅款,共補交稅款634.66萬元,滯納金27.78萬元,合計662.44萬元。
據悉,金水區稅務局在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平臺對匯繳欠稅數據的例行監測中,在系統內查詢到,文化路稅務分局有一筆2020年匯算清繳的大額欠稅有疑團。稅務工作人員在第一時間與文化路稅務分局進行溝通,了解這筆稅款的來龍去脈。
之后戶籍管理員多次與納稅人聯系,但納稅人一直不接電話,隨后工作人員又聯系其任職單位,向企業了解該筆大額申報情況。通過調查了解到這名納稅人為一名網絡主播,已離職前往北京。最后這家企業財務人員表示盡快通知到這名網紅,積極配合做好追征工作。
隨后,這名納稅人和文化路稅務分局取得了聯系,當即表態服從稅收管理,清繳稅款。但是由于本人在北京,受銀行限額的規定,稅款不能一次性繳納,需要逐日分批支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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