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在起,如果賣盜版音像制品500張以上的商戶,被文化部門查處后,別再以為罰點錢就能了事,因為你將面對司法部門的訴訟。
近日,浙江省文化廳發出通知,要求各級文化管理部門在整治音像市場時,要主動與當地公安司法機關配合,查處一批大案要案,將一批長期從事走私盜版的違法經營者送上法庭,依法審判。
這些年來,文化市場稽查隊員在執法中往往遇上這種麻煩:一些經營者將非法音像制品存放在住宅或地下倉庫中,由于辦理相關手續難而無法入內檢查。因為國務院《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對“非法經營行為”的界定不是很明確。
不過去年10月25日,國家最高人民檢察院對非法經營行為的界定作出了司法解釋:“只要行為人明知是違法音像制品,其是否具有音像制品合法經營資格并不影響非法經營行為的認定;非法經營行為包括一系列環節,經營者購進違法音像制品,并存放于倉庫等場所的行為屬于經營行為的中間環節,對此也可以認定是非法經營行為。”
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還明確提出:對于經營違法音像制品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分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那經營多少違法音像制品可以移送公安司法機關?根據《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七十條,個人非法經營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就應予以追訴。
杭州市文化市場稽查支隊負責人告訴記者,近年來該支隊查處的每一起違法經營音像制品案件,都已達到或超出這一追訴標準。光是最近西湖區查處的一個案件,就收繳近3萬張違法音像制品。以前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條例》被查處的經營者多數只要處以1—5萬元的罰款或吊銷執照的處罰,而現在開始就要得追究刑事責任了。
新聞鏈接這些經營行為都受到追訴
根據《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七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都應追訴:
個人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兩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兩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今日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