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5月1日電(記者 曲志紅)從5月1日起,我國將允許外國投資者在我國市場上從事圖書、報紙和雜志的零售業務。這標志著我國圖書、報紙、期刊分銷市場正式向世貿組織成員國開放,從此,中外投資者可以在這一領域公平競爭,各顯其能。
新聞出版總署和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為此專門制定了《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辦法》指出了外商投資者來我國設立書、報、刊分銷企業的明確定
性、有關要求和應當具備的條件;規定了外商在華投資書、報、刊分銷企業的申辦程序等。
根據這個《辦法》,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與中國投資者合作建立或者獨資建立書、報、刊分銷企業,必須先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審核批準。《辦法》明確規定,外資投資書、報、刊批發企業的注冊資本不少于3000萬元人民幣,投資書、報、刊零售企業的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
《辦法》指出,外商投資者在中國從事書、報、刊分銷業務,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同時,他們的正當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受到中國法律的保護。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國務院外資管理部門負責對外商投資書、報、刊分銷企業的審批和監督。
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柳彬斌認為,這個《辦法》的制定和出臺,顯示出我國政府認真履行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和深化新聞出版業改革的決心,也反映出我國出版發行業逐漸與世界接軌的必然趨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