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定股權代持協議,一定可以確保股東身份嗎?
出品/聯商專欄
撰文/聯商專欄作者彭律師
2020年8月9日,李國慶稱,自己和俞渝被兒子告上法庭,訴請要求法院確認自己和俞渝為他代持當當網股權的代持協議有效,即確認在當當網的股東身份。
據當當網對外透露,當當網的股權情況:俞渝持股52.23%,李國慶持股22.38%,他們兒子持股18.65%(由父母代持),兩個管理層合伙企業分別持股3.58%、2.93%。
此次,李國慶和俞渝被兒子起訴,他的核心目的在于要求確認股權代持協議有效,即確認擁有當當網18.65%的股份。但據李國慶的回應顯示,他懷疑這份起訴是俞渝為阻礙離婚訴訟中的股權分割而策劃的,所有的證據材料都是俞渝提供給兒子的。
目前,尚未有公開渠道對案件的事實情況進行報道,故我們也無從知曉也就不加評論。單就“股權代持協議”這件事來看,從法律角度分析是否一定能確認股東身份?
一、僅有“股權代持協議”進行股東資格確認之訴,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第一,名義股東違反誠信,擅自處分代持股權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善意取得)的規定處理。即一旦名義股東將登記其名下的代持股權出售之后,實際出資人以雙方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要求認定處分行為無效,并要求善意第三人返還股權,已無可能。名義股東處分代持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的,實際出資人有權要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基于商事外觀主義原則,股權代持協議僅在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之間具有約束力。實際出資人只能基于《股權代持協議》向名義股權主張賠償,而已無權獲得公司股東的身份。
第二,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以上不認可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股權代持協議只要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但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見,實際出資人進行股東資格確認之訴時,不僅需要證明雙方之間存在《股權代持協議》,還需要證明公司其他過半數股東認可雙方之間代持股權的事實;否則,實際出資人也將無法獲得公司股東的身份。
第三,名義股東因自身糾紛,導致代持股權被處置
在司法實踐中常見以下幾種情形:
1、名義股東爆發債務危機,引起大量的債權債務訴訟,從而導致其代持股權被申請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
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與其他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合同均系普通債權,實際出資人無權要求法院停止對代持股權的處置,也只能要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2、名義股東離婚,代持股權很有可能被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名義股東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該代持股權很有可能會被其繼承人繼承。
二、如何有效解決股權代持存在的法律風險
第一,選擇合適的名義股東,盡量避免選擇存在潛在糾紛風險的名義股東,或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糾紛的產生。比如,實際出資人可以要求名義股東的配偶對股權代持事實進行確認等措施。
第二,實際出資人應與其他股東一起形成并簽署《共同投資協議書》,以確保公司其他股東對股權代持的認可。
第三,實際出資人可以將出資額直接匯入公司指定帳戶,并要求公司出具出資證明,避免名義股東未將出資額匯入公司,從而導致未實際出資股東資格無法確認的法律風險。
第四,實際出資人可進行股權權利與義務的行使,比如不定時參加下股東會、行使下表決權等。
第五,《股權代持協議》中明確名義股東違約的法律責任,可約定高額的違約金,防止名義股東擅自處分代持股權的法律風險。
在現實生活中,股權代持的糾紛時常發生,為了讓他人惡意不能得逞,權益得到保證,因此,實際出資人一定要完成簽署法律動作并簽訂合法有效的《股權代持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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