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醞釀出臺規章制度 規范超市“進場費”
來源:
聯商網
2005-01-05 10:15
該局政策法規處副處長鄭永標告訴記者,辦法由該局聯合工商部門一起制定,最終將以政府規章的形式頒布。屆時,“新品介紹費”、“新店開張費”、“商場月活動贊助費”及各種名目繁多而又不簽合同的費用都將以違規論處。
賣場收取的種種費用正是供應商的心頭大恨。有關資料顯示,有的超市主要靠向供應商收取各種費用獲得利潤,數額甚至高達1億多元,而且,這些都是凈利潤。有供貨商透露,從商品進入超市到產品銷售各個環節,應收貨款被商場扣除堆頭費、折扣費、公司年度市場推廣費、燈箱費、管理費等后,實際到供貨商賬面的貨款不到貨值的一半。僅在超市進場費上,聯華超市是3萬至5萬元,麥德龍超市曾收過8萬元的進場費。
鄭永標同時認為,其實“進場費”也只能算是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市場行為,政府要對其完全制止并無充足的法律依據,能做的只是對其規范和約束。
早在2002年,上海市商業委員會、上海市工商局就曾聯合出臺《關于規范超市收費的意見》,規定超市向供貨商收取進場費應遵循公平合理、公開約定、公平規范的收費原則。但即使有該《意見》約束,滬上超市“進場費”仍大肆盛行。
對于此時出臺規范文件的意圖,杭州市貿易局市場處處長王鈞耀解釋,之前國家工商局對超市收進場費實行舉報制,即有人舉報才對超市收取進場費展開調查,而現在無論舉報與不舉報,杭州工商部門都要對此進行監督。但進場費是涉及各方利益的敏感話題,容易引起各方爭議。
一位零售業人士表示,供應商進超市是為了賺錢,他們肯定衡量過,若不進超市要獲得同等品牌效應的導入成本與進超市所交費用究竟孰多孰寡。而大超市越來越注重外界形象,也會在獲取利潤的同時與供應商作出利益妥協。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2004年10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就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部分費用發出通知,規定對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征收營業稅,此舉被業內認為是變相承認超市收取進場費合法。 (東方早報 作者:周潔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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